嵊泗縣國省道改建工程、旅游交通集散中心 PPP 項目招標文件第一號補遺書
致招標文件持有者:
根據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的規定,招標人──嵊泗縣交通運輸局對招標申請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答復、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鑒此,發布第一號補遺書(共5頁),本補遺書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有不一致之處,以本補遺書為準。
請在收到本補遺書后24小時內向招標人確認收悉(傳真:0571-87831861)。
招標人:嵊泗縣交通運輸局
2018年8月21日
第一號補遺書
一、對招標文件的修改
1、P33評標辦法2.2.2.3(2)投融資業績:“自2015年7月1日以來(以項目實際交工日期為準)”修改為:“自2015年7月1日以來(以中標(成交)通知書日期為準)”。
2、P43投資協議:特別約定之第5條修改為:“5.除甲方原因外,乙方需在投資協議簽訂 50 日內成立項目公司,并與甲方簽訂 PPP 項目合同。”
3、P106 PPP項目合同42.2.2(2)中“(不超過50063萬元)”修改為: “(不超過批復概算相應金額)”。
4、PPP項目合同補充“42.2.4 付費方式”
付費方式可分為三種情形:
(1)正常情況下,乙方如期完成交工驗收且合格的,運營期時間、期限以及付費金額(合同約定情形除外)均不發生變化,第一期支付時間為交工驗收合格后次日起算第12個月后的30天內,第二期支付時間為交工驗收合格后次日起算第24個月后的30天內,以此類推;
(2)乙方提前完成交工驗收且合格的,運營期期限和付費金額不變,運營期時間和支付時間相應提前;
(3)乙方延期(除第(4)條情況)完成交工驗收的,處以相應的罰款;
a.如延期不超過1年,每天課以50萬元違約金;
b.延期超過1年的,1年內部分課以每天50萬元違約金,超過1年部分每天課以100萬元違約金。
(4)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建設期延長時,合同中約定建設期可延長,運營期順延。
5、P156條目號11.5:“逾期交工違約金:50000元/天”修改為:“逾期交工違約金:50萬元/天(延期一年以內);100萬元/天(延期超出一年的部分)”。
6、P108第42.4及P150績效考核辦法中:“N﹤60 分時,可用性服務費暫停支付,責令項目公司進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后按q=60%支付當年的可用性服務費”修改為:“N﹤60 分時,可行性缺口補助暫停支付,責令項目公司進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后按q=60%支付當年相關費用”。
7、P184第二個信封目錄補充:“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國省道改建工程)”,増加第188頁,“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國省道改建工程)”,內容如下:“投標人應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的要求逐項填報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等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
二、對申請人提問的答復
1、招標文件P149績效考核的支付比例中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是否為上文中的季度考核與臨時考核?
答:文中“定期檢查”即“季度考核”,“不定期檢查”即“臨時考核”。
2、招標文件P108超額收益分享機制:其中的測算量是指估算額377萬元,還是投標人實際的報價金額D?
答:投標人實際的報價金額D。
3、幾座橋的施工方案設計是怎么考慮的,嵊泗本島有考慮,嵊山到枸杞的設計沒有考慮,是否有補充資料?
答:無補充資料,請投標人自行考慮。
4、因集散中心子目為EPC,還沒有圖紙等參考資料,故項目建設方案中是否不需要包含集散中心工程相關方案內容?
答:項目建設方案可不包括集散中心工程相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