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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發[2006]87號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實行按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授權各市地方稅務局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幅度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