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7〕9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各相關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轉發給你們(此文件附件請自行至財政部稅政司官網下載),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財政、地稅、保監部門要認真領會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試點政策推廣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國家惠民政策落實到位。地稅部門要簡化流程,優化服務。保監部門要指導督促保險公司做好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供給,并加強監管。地稅、保監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商業健康保險涉稅信息。根據“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明確辦保、扣稅流程和材料清單。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取得保單憑證(標注稅優識別碼)后,應及時向扣繳單位提供保單信息。扣繳義務人應依法為其進行稅前扣除,不得拒絕個人稅前扣除的合理要求。
三、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不斷優化完善承保業務流程,提升主動服務意識、探索創新服務手段。要加大培訓力度,確保全省推開后有足夠的合格人員進行銷售且提供優質服務。要抓好政策宣傳,把政策的核心要義宣傳到位,把保監會公布的產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條款的設計理念、功能定位和特點宣傳到位。
四、各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要做好依法合規經營,切實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要嚴格執行保監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銷售過程中切實履行好明確說明義務,不得有夸大、隱瞞、與其他產品進行片面比較等失信行為,不得將其作為促銷手段或捆綁搭售其它商業保險產品,確保投保人知曉所購險種本身的性質、責任范圍和賠付條件,有條件的可將其納入銷售可回溯制度管理。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保監局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