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發改投資〔2017〕966號
省級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局):
為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加強和改進投資管理,實現便利服務、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74號)精神,現就加強和規范投資項目賦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行投資項目統一代碼
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統一代碼制度。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按照國家統一編碼規則生成。
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由中央平臺和地方平臺組成。中央平臺負責管理由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項目;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浙江平臺)屬于我省的地方平臺,負責管理我省境內的省、市、縣(市、區)三級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
二、實行投資項目分級賦碼
國家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通過中央平臺賦碼;省、市、縣(市、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通過浙江平臺賦碼。投資項目賦碼執行“屬地賦碼”原則,一般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賦碼。具體分級賦碼權限如下:
1.國家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賦碼的項目包括: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
2.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賦碼的項目包括:省級審批、核準、備案的省本級項目和跨設區市項目。
3.市級投資主管部門賦碼的項目包括:設區市審批、核準、備案的市本級項目和跨縣(市、區)項目;本市轉送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市本級項目和跨縣(市、區)項目。
4.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賦碼的項目包括:縣(市、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本縣(市、區)轉送省或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
三、實行投資項目分類賦碼
(一)備案制項目賦碼
省、市、縣(市、區)備案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通過浙江平臺發起項目賦碼申請,可同時發起項目備案。投資主管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批準類型、項目信息進行指導,完成項目賦碼工作,并可同步完成項目備案。項目業主單位可通過浙江平臺自行打印《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賦碼)信息表》(見附件1)或《浙江省外商投資項目備案(賦碼)信息表》(見附件2)。
(二)核準制項目賦碼
省、市、縣(市、區)核準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核準前,通過浙江平臺提交項目業主單位基本信息、項目基本信息等賦碼信息,發起項目賦碼申請。投資主管部門確認企業和項目信息齊全、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不屬于禁止投資建設或實行備案、審批管理項目后,完成項目登記賦碼工作;其中,轉送上級(不含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初審轉送機關負責賦碼。項目業主單位可通過浙江平臺自行打印《浙江省企業投資核準項目登記賦碼信息表》(見附件3)。
(三)審批制項目賦碼
省、市、縣(市、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通過浙江平臺提交項目業主單位基本信息和項目基本信息等賦碼信息,發起項目賦碼申請,其中:
1.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報送項目建議書時,同時發起賦碼申請。
2.列入國家、省相關規劃,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可直接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發起賦碼申請。
3.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道手續可合并報批的,項目單位可在報送第一道審批手續申報材料時發起賦碼申請。
4.列入國家、省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前期條件較為成熟的項目,因開展前期工作需要,可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發起賦碼申請。
投資主管部門確認項目賦碼信息齊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后,完成項目登記賦碼工作;其中轉送上級(不含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初審轉送機關負責賦碼。項目業主單位可通過浙江平臺自行打印《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登記賦碼信息表》(見附件4)。
四、項目補碼及重新賦碼
1.對于沒有項目代碼的省、市、縣(市、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項目,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在接收投資項目審批監管事項申請材料時,應當引導項目單位登錄浙江平臺進行項目補碼。
2.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審批、核準、備案的,應當重新賦碼。
3.已經賦碼的項目延期或調整的,或項目業主單位發生變更但項目建設內容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代碼保持不變。
五、加強投資項目統一代碼應用
1.各級各有關部門統一使用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通過項目代碼統一匯集至浙江平臺,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實現互通共享,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2.項目單位憑項目代碼通過浙江平臺提交涉批事項所需申報材料,并可憑項目代碼查詢項目辦理過程及審批結果。
3.各級各有關部門依法受理審批事項申請和資金申請等時,應當校驗項目代碼,對未通過項目代碼校驗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項目單位。項目受理后,項目的收件、受理、辦理、辦結等信息和相關審批文件的文號、標題等相關信息要及時共享至浙江平臺,并告知項目單位。項目審批文件、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注項目代碼。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實行。
2.浙江省外商投資項目備案(賦碼)信息表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1日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