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2—2017—0008
浙發改基綜〔2017〕83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的若干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0月11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規范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以及國家發改委《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發改法規〔2015〕787號)等有關法律、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由國家和省審批、核準、備案且依法必須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省重點項目)。其他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參照本規定執行,并及時通過投資綜合監管平臺報送省重點項目招投標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是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部門,省招標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職能做好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電子化交易制度,通過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http://new.zmctc.com)(以下簡稱省電子交易平臺)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標人應按示范文本格式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部門聯合編制、公開發布,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尚未發布本行業示范文本的,參照相近行業示范文本編制。
第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代建單位)應在發出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五個工作日前向省招標辦備案招標文件。
第六條 招標人在向省招標辦申請備案招標文件前應先通過省電子交易平臺(http://new.zmctc.com)、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網(www.zmctc.com)和浙江招標投標網(http://www.zjbid.cn)對擬提請備案的招標文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可以按照規定格式通過省電子交易平臺和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網對公示的招標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如認為招標文件存在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情形的,還應注明相關法律依據的具體條款。
公示期滿后,招標人應依據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修改招標文件或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后向省招標辦申請備案。
第七條 招標人不得向潛在投標人收取招標文件下載費用。
招標人應保證網上下載的招標文件及補充、澄清或修改文件與向省招標辦備案的招標文件及補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網上下載為準,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公司記錄不良行為。
第八條 招標文件及補充、澄清或修改文件存在歧義的,按照不利于招標人的原則進行解釋。
第九條 省重點項目投標實行保證金集中收付制度。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設立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和集中收付平臺用于投標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投標保證金依法不予退還時,省交易中心應及時將相應保證金劃轉至招標人指定賬戶。投標保證金退還投標人或劃轉招標人時,應將產生的利息同步退還或劃轉。
第十條 為進一步完善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市場誠信體系,行業主管部門有要求的,可將企業信用評價納入投標人評分標準,但不得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依據。
第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合同履約評價制度,加強對招標代理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制度。
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在省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作為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公示:
(一)存在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通報批評、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投訴處理決定或不配合調查取證的;
(三)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未進規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未在法定時間內將合同報省招標辦備案的;
(四)招標文件編制未采用國家或省制定的標準示范文本或者編制的招標文件前后不一致、矛盾、存在歧義的;
(五)網上下載的招標文件及補充、澄清或修改文件與向省招標辦備案的不一致的;
(六)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或者中標的;
(七)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作出虛假的無在建合同工程承諾的;
(八)其他不良行為。
市場主體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記錄不良行為并進行公示。評標專家不良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公示的不良行為記錄累計達到2條(含)以上的,由省招標辦進行約談并給予書面警告。
從業人員公示的不良行為記錄累計達到2條(含)以上的,自第2條不良行為公示之日起半年內不得擔任省重點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并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
被記錄不良行為的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評標專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一)存在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二)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三)不配合調查取證的;
(四)不良行為記錄累計達到三條及以上的;
(五)其他應當列入黑名單的情形。
第十五條 不良行為記錄和失信黑名單公布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被記錄不良行為和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具有陳述、申辯權利。
第十六條 不良行為和失信黑名單確定后,在省電子交易平臺(http://new.zmctc.com)、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網(www.zmctc.com)浙江招標投標網(http://www.zjbid.cn)和信用浙江網(www.zjcredit.gov.cn)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不良行為和失信黑名單的公示期限為一年,所受行政處罰期限長于一年的,公示期限與其一致。
失信黑名單公示結束后在五年內再次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可延長失信黑名單公示時間;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失信黑名單公示期限為無限期。
第十八條 招標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省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按規定對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對招標人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從業人員不得參與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人不得委托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投標活動;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評標專家不得參與省重點項目評標活動。
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自主選擇是否允許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投標人參與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3日起實施!蛾P于進一步規范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通知》(浙發改基綜〔2007〕58號)、《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浙發改法規〔2014〕1031號)同時作廢。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