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7-2021-0004
浙交〔2021〕16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與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月24日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設計劃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工作堅持“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動態實施、科學管控”的原則。
第四條 施工安全風險等級按照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五條 重大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
較大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
一般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
較小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
以上同時滿足兩個以上條件的,按最高等級確定風險等級。
第二章 風險評估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總體風險評估和地方鐵路工程施工圖階段風險評估統稱為總體風險評估;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和地方鐵路工程施工階段風險評估統稱為專項風險評估。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開展總體風險評估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段開工前負責組織開展專項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條 總體風險評估是按照相關行業評估指南或者技術規范要求,根據工程項目地質條件、建設規模、結構特點和周邊環境等致險因子,以單位工程為評估單元,采用適宜的評估方法對各評估單元進行風險評估,確定各評估單元風險等級和工程項目風險等級。
評估結論是作為編制專項風險評估、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依據。
第八條 工程項目風險等級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判定:
(一)高(Ⅳ級)風險:項目存在1個及以上重大風險評估單元;
(二)中(Ⅲ級)風險:項目無重大風險評估單元,但存在5個及以上較大風險評估單元;
(三)較低(Ⅱ級)風險:項目無重大風險評估單元,且存在較大風險評估單元不足5個;
(四)低(Ⅰ級)風險:項目無較大及以上風險評估單元。
第九條 專項風險評估是按照相關行業評估指南或者技術規范要求,根據施工合同段施工技術復雜程度、施工環境條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風險特點,結合總體風險評估結論進行全面風險辨識、分析和估測,以分部分項工程為評估單元,采用適宜的評估方法進行風險評估,確定各評估單元的風險等級,梳理分部分項工程風險清單。
評估結論是作為優化和完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的依據。分部分項工程風險清單是作為施工單位制定風險管理工作實施細則、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和開展現場風險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工程類型的分部分項工程,同一作業時間施工作業人數為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屬于較大風險;同一作業時間施工作業人數為30人以上的,屬于重大風險:
(一)復雜地質條件下的長大橋隧工程;
(二)穿越重要交通干線的橋隧工程;
(三)穿越富水區地層的盾構法隧道工程;
(四)復雜通航環境下的重大交通建設工程;
(五)40米及以上墩柱、100米及以上的索塔工程;
(六)不良地質地段深基坑、路塹高邊坡工程;
(七)大型模板、支架、掛籃等大型臨時工程或者專用設備安裝和拆除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已經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的工程咨詢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工作。
委托評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全程參與評估過程,并對評估工作質量負責。自行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受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統稱為評估單位。
評估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時,應當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且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工作小組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經驗,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二)評估小組至少應當由5名及以上評估工作人員組成,且至少3人應滿足: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經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第十二條 總體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原則等;
(二)工程概況:項目簡介、工程水文地質、周邊環境、主要施工方案(依據設計文件確定)、工程特點與難點等;
(三)評估過程和評估方法;
(四)風險評估分析;
(五)風險評估結論(評估單元、工程項目風險等級);
(六)風險控制及管理工作建議;
(七)附件(評估人員信息、評估單位資質信息等)。
第十三條 總體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對于大型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于中小型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認為有必要的,也可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設計、監理和施工等相關單位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不得少于5名具有相關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組,與本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論證會,且應當在論證會召開3天前將相關評估報告資料送達專家組成員及相關單位。
第十四條 專項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原則、評估范圍等;
(二)工程概況:項目簡介、工程水文地質、周邊環境、施工組織方案、工程特點與難點等;
(三)總體評估結論及相關建議;
(四)風險辨識分析(風險辨識、風險分析、評估單元確定等);
(五)風險評估(確定評估單元風險等級);
(六)風險評估結論(評估單元風險清單);
(七)風險控制及管理工作建議;
(八)附件(評估人員信息、評估單位資質信息等)。
第十五條 專項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對于大型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于中小型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或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的,施工單位也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建設、設計和監理等相關單位參加。
施工單位應當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不得少于5名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與本合同段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論證會,且應當在論證會召開3天前將評估報告資料送達專家組成員及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 專家論證會上,專家及參會代表應當書面提交意見,并形成專家論證意見,專家對論證意見負責并簽字確認。經論證不通過的,評估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組織論證。
第十七條 評估單位應當按照專家論證會意見逐條修改。修改完善后的專項風險評估報告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蓋章。專項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報建設單位備案。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專項風險評估工作實施動態管理,當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評估依據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按本辦法重新組織評估、論證和審批。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機制,督促落實參建單位和人員責任,按照階段管理目標和管理要求做好風險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是風險防范的主要責任單位,對總體風險評估結論中評估單元風險等級達到重大風險的工程,應當及時調整完善設計方案,降低風險等級。難以調整設計方案的,應當進行分析評估,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風險的技術措施,并在設計技術交底的基礎上,做好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交底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是風險防范及控制的監理責任單位,應當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風險評估工作,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作業指導書、施工人員培訓教育以及風險管控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實施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是風險控制的實施主體,應當結合本合同段分部分項工程風險清單,繪制風險分布圖,制定風險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風險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應當包括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各管理部門風險管理職責,人員安排、培訓,現場警示、標識規劃,監控、監測及預警方案,應急預案及演練計劃等內容。工作實施細則應當經監理單位審核、建設單位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本合同段分部分項工程較大及以上風險清單(附表1)報送給監理單位,經監理單位審核后報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匯總確認后將本工程項目分部分項工程重大風險清單(附表2)統一報送主管監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由于致險因素超出管控范圍、出現新的致險因素、風險等級降低或者解除,導致分部分項工程風險等級發生變化或者解除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動態填報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數據和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和先進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對風險進行動態管控,按要求設置施工警戒區、安全標志標牌、安全防護和風險告知牌等,對較大及以上風險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現場設置視頻監控,做好施工過程預警預控。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分部分項工程風險等級、風險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和標準,向施工作業班組、施工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崗前安全教育和風險防范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風險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管控,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參與管理和檢查;同時,施工單位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專項管控方案;
(二)施工期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嚴格限制施工作業人員數量,并實施登記管理;
(四)提高現場安全防護、隔離圍擋等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五)企業技術負責人參與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檢查工作;
(六)企業分管負責人和項目主要負責人負責管控,且企業分管負責人每2月至少組織1次檢查、項目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1次檢查;
(七)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較大風險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管控,建設單位分管負責人和監理單位項目安全監理負責人應當參與管理和檢查;同時,施工單位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專項管控方案;
(二)嚴格限制施工作業人員數量,并實施登記管理;
(三)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和項目分管負責人負責管控,且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每2月至少組織1次檢查、項目分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1次檢查;
(四)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一般風險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管控,建設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和監理單位項目安全監理人員應當參與管理和檢查;同時,施工單位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嚴格限制施工作業人員數量;
(二)項目安全部門負責人負責管控,且每月至少組織1次檢查;
(三)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主管監督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重點檢查較大及以上風險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管控工作,督促工程項目參建單位落實風險管控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與“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地”示范創建等聯動掛鉤;同時對不按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以及監測、管控的參建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記入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辦法》(浙交〔2015〕58號)同時廢止。
附件:1.較大及以上風險分部分項工程登記備案表
2.工程項目重大風險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
附件1
較大及以上風險分部分項工程登記備案表
登記備案方式 : □ 初次 □ 動態
工程項目 | 合同段 | ||
施工單位 | 合同價 | ||
項目經理 | 安全負責人 | ||
分部分項工程 | 風險等級 | 施工起止時間 | |
風險控制措施: | |||
施工單位意見: 項目經理: 日期: |
|||
監理單位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 日期: |
注:①登記報備方式分初次、動態兩種;
②初次登記報備應在合同段開工前完成;
③動態登記報備應在分部分項工程風險等級發生變化或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附件2
工程項目重大風險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
工程項目(蓋章):
合同段 | 施工單位 | 監理單位 | 分部分項工程 | 施工起止時間 | 報送方式 |
填報人: 填報日期:
注:①報送方式分初次、動態兩種;
②初次報送應在收到施工單位初次登記備案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③動態報送應在收到施工單位動態登記備案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抄送:交通運輸部,省司法廳,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省交通集團。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發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