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5〕307號
各市交通局(委):
近兩年來,特別是從今年初以來,受國際油價持續高漲、供貨渠道受阻于臺風的頻繁影響及國內需求量大、供求矛盾突出等因素影響,以瀝青為代表的瀝青路面材料價格節節攀升,部分用量較大材料價格甚至有了成倍以上幅度的上漲。如此大的上漲幅度和額度是一般企業和投標人無法預測的;而且由于價格上漲,對工程進度、質量和現場管理造成了較大影響。為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合理分擔各方風險,我廳原則同意對瀝青等部分路面材料實施有條件的調價,調價依據、程序和資金來源可參照我廳《關于鋼材、水泥結算價格調整的指導性意見》(浙交〔2003〕471號)中的相關精神。同時,針對瀝青等部分路面外購材料不同特點,對調價范圍、品種、方式等提出如下具體指導意見:
一、調價范圍
僅限于2005年度在建公路工程中于本年度實施的瀝青路面工程。但合同中已明確實施調價的,仍按合同中明確的調價條款和調價約定操作。
二、調價品種
局限于瀝青路面工程中使用的各類瀝青,包括普通瀝青、改性瀝青、乳化瀝青各品種材料以及瀝青混合料拌和中使用的重油。瀝青混合料拌和、運輸、攤鋪中使用的柴油是否列入調價范圍,由項目業主與承包人自行協商確定。
三、調價方式
可將材料購買時的平均價與投標時的基價相比較(投標時基價和2005年1至9月份各月材料平均價的確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其余的統一采用附表所列價格;2005年9月份以后的各月材料平均價由廳造價站按月發布),如果價差幅度(漲跌幅度)在投標時基價的±10%及以內的,不予調整,由承包人自負盈虧;若漲幅高于10%,則高于10%以上部分由業主全額承擔;若跌幅低于-10%,則低于-10%以下部分由業主全額扣回。列入調價的材料數量應按當月計量工程計算,2005年1、2季度的價差幅度較小,按當季材料平均價與基價之差計算確定價差,每季度調整一次;2005年7至12月份的價差幅度較大,按當月材料平均價與基價之差計算確定價差,每月調整一次。
以上意見,供在建工程建設各方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時參考。
附件:列入調價材料投標時基價和2005年1至9月份各月(季)材料平均價格表
浙江省交通廳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材料品種 |
投標時 基價 (元/噸) |
2005年1至9月份各月(季)材料平均價 (元/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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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 |
2季度 |
7月份 |
8月份 |
9月份 |
國產普通瀝青 |
2127 |
2066 |
2130 |
2407 |
2865 |
3497 |
進口普通瀝青 |
2390 |
2382 |
2397 |
2460 |
2870 |
3537 |
國產基質改性瀝青 |
3042 |
3090 |
3190 |
3483 |
3738 |
4407 |
進口基質改性瀝青 |
3229 |
3250 |
3350 |
|
|
|
乳化瀝青 |
1610 |
1630 |
1700 |
1850 |
2041 |
2358 |
改性乳化瀝青 |
2300 |
2300 |
2500 |
2650 |
2856 |
3178 |
重油 |
2160 |
2120 |
2433 |
2673 |
2900 |
3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