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造價〔2005〕65號
各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定額)站:
為進一步規范材料價格信息的調查和發布工作,提高材料價格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更好地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服務,我站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信息調查和發布管理規定》,現隨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請各市站根據本規定要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認真學習和梳理,切實做好新舊材料價格調查的銜接和布置、落實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工程 材料 價格 管理 通知
抄 送: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交通廳工程造價管理站 2005年7月22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材料價格信息的調查和發布工作,提高準確性和時效性,更好地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建立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信息調查和發布的省、市、縣三級網絡體系。
浙江省交通廳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廳造價站)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調查和發布的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信息的復核、分析和統一發布工作。
各市工程造價管理(定額)站(以下簡稱市造價站)負責本市范圍內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調查管理工作,具體組織調查、復核和分析工作,并上報廳造價站。
各縣(市)、區設兼職造價人員1~2名,負責本縣(市)、區范圍內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的具體調查和搜集工作,并上報市造價站。
第三條 材料價格信息分月報和季報兩類。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且價格波動明顯的材料,以月報設置,按月調查和發布;其它材料則按季報設置,按季調查和發布。
第二章 材料價格信息調查和上報
第四條 材料價格調查程序和要求。
縣(市)、區兼職造價人員按月報和季報相應內容,通過實地調查搜集(重點是供應價),經分析、計算后編制本縣(市)、區主要材料價格信息,并及時報送市造價站。
市造價站應組織造價人員對部分材料價格進行實地調查復核,對各縣(市)、區上報的主要材料價格信息進行復核、分析和計算匯總(供應價和信息價),編制本市材料價格信息,并及時報送廳造價站。
廳造價站應組織造價人員對部分材料價格進行實地調查復核,對國內大型生產廠家和進口的材料價格直接進行調查,對各市上報的主要材料價格信息進行復核、分析、計算和匯總,并及時發布。
第五條 材料價格調查和上報的品種規格按月報和季報兩類設置。
月報類材料根據價格的波動情況目前暫設定為三大類共26種品種規格(見附表1),其中,水泥、燃油料由縣(市)、區兼職造價人員按月調查和上報,市造價站逐項進行復核;鋼材及加工件由市站造價人員和市區兼職造價人員直接按月調查和上報(僅發布市區供應價及信息價)。
季報類材料按照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原則,目前暫設定為十八大類共114種品種規格(含月報類材料)。根據材料受地域影響程度和工程需求情況,將季報類材料分為兼職造價人員調查類、市造價站調查類和廳造價站調查類三類。其中,兼職造價人員調查類主要針對地方性材料(見附表2-1和附表1中的水泥、燃油料),由縣(市)、區兼職造價人員按季調查和上報(以縣(市)、區為單位調查),市造價站重點對木材、宕渣、黃砂、碎石、砂礫等材料進行復核;市造價站調查類主要針對外購材料(見附表2-2和附表1中的鋼材及加工件),由市造價站造價人員和市區兼職造價人員直接按季調查和上報(僅調查市區價);廳造價站調查類主要針對部分供應點較集中、價格的地區差異較小的材料(見附表2-3),由廳造價站造價人員按季直接調查(全省發布一個價)。
季報類和月報類材料的品種規格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廳造價站及時進行調整。
季報應包括季報類和月報類的所有材料,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調查和上報;月報僅包括月報類材料,在季報以外的其他月份調查和上報。
第六條 材料價格信息調查和報送時間。
各縣(市)、區、市造價站和廳造價站的調查時間統一定為每月10日~15日。各縣(市)、區在15日前上報市造價站;各市造價站復核、分析、計算、匯總時間為每月15~20日,在20日前上報廳造價站;廳造價站復核、分析、計算、匯總時間為每月20~30日。
在調查和復核過程中應填寫相應的調查和復核記錄表,及時記錄調查和復核的時間、地點、方式,材料的品種、規格、價格、數量以及相應的廠家和具體的調查和復核人員等,各市的調查和復核記錄表由市造價站統一留存備查。
各市造價站統一采用Excel電子表格進行填報,用交通網站、OA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數據傳輸。
第七條 材料價格調查搜集點布設要求每縣(市)、區每個材料品種不少于兩處,按以下指導原則進行布設,且保持基本穩定。
1、向生產廠調查搜集。重點調查搜集本地規模較大,品種規格齊全,技術設備先進,生產水平高,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定價合理,信譽良好的材料生產廠家。地方材料主要設置在材料采集和加工生產量大的礦場和采石場。
2、向本地代理商、經銷商調查搜集。根據材料市場在不同區域、方位的分布情況,分別向經營不同類型材料專業廠家的代理商、經銷商進行調查搜集。
3、向在建的工程項目進行調查搜集。調查搜集月(季)度材料平均使用量或采購供應量及其價格資料。
4、向外地生產經銷單位調查搜集。對部分特殊的材料,如果本地沒有生產經銷單位,可向外地生產經銷單位進行調查搜集。
5、半成品外購材料的調查搜集。對于價格基本接近的半成品外購材料,以市為區域范圍,由省、市造價站統一布設調查搜集。
在上述收集調查過程中,還應摸清批量采購享受優惠幅度以及當時付款與延期付款的材料價格差異等。
第八條 材料價格調查根據工程實際需要設定為供應價和信息價兩種類型。
供應價是指工程材料(含成品、半成品及構件,下同)在生產或經銷單位交貨點的供應價格。
信息價是指工程材料由生產或經銷單位的交貨點直接送達縣(市)、區所在城區倉庫或材料堆放點的材料價格。
編制造價文件時應采用材料預算價。材料預算價是指工程材料由生產或經銷單位的交貨點直接送達施工工地倉庫或材料堆放點的材料價格。
第九條 材料信息價由材料供應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組成,其計算公式如下:
材料信息價=(材料供應價+運雜費)×(1+場外運輸損耗率)×(1+采購及保管費率)
運雜費按市場運價和運到縣(市)、區所在城區的運距計算,供應點有兩個以上時,應根據不同的運距、運(供應)量、運價采用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
計算材料信息價時的運雜費,可根據市場情況,統一按下表運價計算:
運距 3km以內 3~5km 5~10km 10~25km 25km以上
運價
(元/t.km) 1.2 1.0 0.8 0.7 0.6
注:單位容重小于1的輕質材料,可根據實際情況乘以1.5~2.0的調整系數;特殊地域(海島等)可根據實際調整運價。
場外運輸損耗率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附錄四規定的場外運輸損耗率計算。
采購及保管費率:一般材料按2.5%計算,設備、構件按1%計算。
當生產或經銷單位的交貨點為縣(市)、區所在城區時,材料供應價可直接作為材料信息價處理。
第十條 材料預算價由材料信息價和縣(市)、區所在城區至工地運雜費差額組成,其計算公式如下:
材料預算價=材料信息價±縣(市)、區所在城區至工地運雜費
當生產或經銷單位交貨點至工地倉庫或材料堆放點的運距大于至縣(市)、區所在城區的運距時,應加上差額運距的運雜費。
當生產或經銷單位交貨點至工地倉庫或材料堆放點的運距小于至縣(市)、區所在城區的運距時,應減去差額運距的運雜費。
如果按城區的材料信息價難以確定材料預算價時,也可按材料信息價的計算方式確定材料預算價,但運距應為交貨點至施工工地倉庫或材料堆放點的直捷距離。
第十一條 材料供應價的確定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材料供應價應考慮材料規格、型號、品牌、交貨點、供貨量、供貨方式等因素。
2、材料供應價一般采用質量合格的產品價格。
3、材料供應價包括為方便材料的運輸和保護而進行必要的包裝所需要的費用。包裝品有回收價值的,應在材料價格中扣除。
4、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材料,其供應價應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價格取定。
5、進口材料的供應價按照外貿到岸完稅價格計算。
同品種材料具有兩個及以上供應價時,一般應根據產量或使用量情況加權平均計算確定,確實難以確定權重時,可簡單采用平均值計算確定。
第三章 材料價格信息的發布與管理
第十二條 廳造價站以市為單位進行計算匯總,并于次月5日前以內部信息刊物形式發布材料價格信息。
第十三條 為滿足各方需要,在發布材料價格信息的同時,還將根據具體情況發布以下信息:
1、按季發布材料價格指數;
2、材料漲跌趨勢和市場行情分析;
3、典型工程項目的造價分析;
4、有關造價文件;
5、材料供應商的價格信息和市場供求行情分析;
6、其他相關造價信息。
第十四條 為達到相互交流、信息共享的目的,通過建立造價信息網形式,廣泛吸收我省與交通工程造價相關的單位作為網員單位,并通過網員單位聯絡員向造價信息網提供信息,同時有權共享造價信息。造價信息網工作由廳造價站負責,造價信息網的主要職能是指導成員單位搜集造價資料,及時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第十五條 市造價站應對上報的本地區材料價格信息準確性負責,廳造價站在審核時若發現有較明顯的價格偏差,應由市造價站再次復查,修正后上報。廳造價站根據市造價站材料價格信息上報情況(重點是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逐月做好記錄,按年度進行評價,并納入考核市站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的一項內容;市造價站可根據兼職造價人員材料價格信息上報情況(重點是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嘉獎的依據。
第十六條 各市造價站應擇優選擇各縣(市)、區的兼職造價人員并加強管理。兼職造價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經驗,最好具有造價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或經過造價人員資格培訓,能勝任本地區、本單位工程造價資料的調查、搜集和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市造價站應加強對兼職造價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做到調查內容、調查時間、調查方式、調查要求的統一,確保調查質量。
第十七條 各市造價站應當不斷提高造價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增強造價信息服務的社會效益,充分發揮造價信息網的平臺作用,實現信息資源價值的最大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廳造價站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