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6〕191號
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04〕23號)精神,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專題協調會議的部署,現就做好我省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標志設置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建、在建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標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審查、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標志上標明的旅游景區宜為國家3A級以上旅游區、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文保單位。
二、現已運行高速公路沿線旅游交通標志的設置工作由省旅游局、省交通廳共同負責,所需經費各承擔50%,已列入2006年財政預算。
三、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標志設置工作的領導,具體設置工作由各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各市公路管理機構要及時與收費公路業主聯系和溝通,會同收費公路業主做好轄區內旅游交通標志設置的相關工作;同時要加強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確保全省旅游交通標志設置工作保質保量如期完成。旅游交通標志安裝后,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日常的維護管理,確保正常使用。
四、各市在實施旅游交通標志設置工作中,要嚴格按照省交通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的通知》(浙交〔2006〕167號)和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公路交通標志標線施工招投標管理實施辦法(修訂)》(浙公路〔2005〕56號)組織招投標。參加投標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交通設施從業資質,并具有省內高速公路交通標志施工經歷。中標單位要嚴格按照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提供的施工圖組織制作、安裝。
五、已運行高速公路的沿線旅游交通標志第一期設置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7月份省公路管理局將統一組織驗收。
浙江省交通廳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