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7 |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交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交通建設領域施工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交通建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路、站場建設的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及負有工資支付保證金代扣義務的建設單位(或業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或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管理工作;各市、縣交通行政部門負責對參加其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的施工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交通行政部門負責交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管理工作;銀行要積極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交通行政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實施的相關工作,并按照支付結算和賬戶管理規定做好保證金專戶的開立及監管工作。 第五條 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六條 施工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及時告知本單位(或本項目)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通行政部門、建設單位(或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法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交通行政部門監制的標準合同文本,在用工后15天內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后15天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單位(或業主)和監理單位進行用工備案。 第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農民工委托他人領取工資的,受委托人在代領工資時,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農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領取工資時,應當簽名蓋章。施工企業支付工資(含委托代發工資)應當向農民工提供個人的工資清單。 施工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將工資存入農民工本人的銀行卡等個人賬戶。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施工企業應當按月如實向建設單位(或業主)和監理單位報送項目部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施工企業沒有按時報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建設單位(或業主)可暫緩支付當月的工程計量款。 第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日對項目部農民工進行記工考勤,并填寫農民工記工考勤卡,考勤卡由農民工本人保存。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支付工資應當制發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發放單位、發放時間、發放對象的姓名、工作天數、加班加點時間、應發和減發的項目及金額等事項,并按規定保存。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執行考勤制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出勤記錄和工資支付表。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項目部(或農民工居住場所)公告農民工擁有簽訂勞動合同、享有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取工資等權利,并公布監督單位、監督電話等。 第十四條 因建設單位(或業主)或總承包施工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專業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專業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業主)或總承包施工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十五條 總承包施工企業應對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墊資先行支付。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或業主)發生經濟糾紛,包括建設單位(或業主)拖欠工程款時,不得以此為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或業主)應按招標文件中規定計量支付的時間進行月支付,如連續2個月發生已計量應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停工,但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或業主)承擔。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八條 總承包施工企業不得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各市及義烏市交通行政部門開立一個交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以下簡稱保證金專戶)。保證金專戶按照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管理,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提交相應證明文件,辦理賬戶核準手續。保證金賬戶不得支取現金。賬戶開立時,開戶銀行應與交通行政部門簽訂賬戶及資金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新開工的項目,建設單位(或業主)應在招標文中明確:在工程開工前(支付開工預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開工預付款時;不支付開工預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計量款時)扣除合同價的2%(每個合同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作為代施工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專戶。 按上款規定執行的項目,開戶銀行在收到保證金之日起3日內,將建設單位(或業主)代扣繳納保證金的情況書面通知市交通行政部門和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保證金專戶由市交通行政部門管理,專款專用。 因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需動用保證金支付的,由負責處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制《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會簽表》并提出意見,市交通行政部門會簽后,開戶銀行憑此將款項轉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立的相關賬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核發。所支付的保證金,建設單位(或業主)在相應施工企業的下一月工程計量款中等額扣回補入。 當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市交通行政部門可向銀行申請貸款,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合同段的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或業主)承擔。 項目完工后,施工企業應當在項目部和新聞媒介上公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為30天。期滿后,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施工企業應會同建設單位(或業主)向市交通行政部門提出返款申請,并填制《退還工資支付保證金申請表》,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簽后,開戶銀行憑此在5日內將保證金本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計算)轉入施工企業賬戶。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交通行政部門、建設單位要及時了解掌握本轄區內交通建設領域項目工程款計發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動態。對因拖欠工資可能導致農民工群體性上訪苗頭的,要及時做好勸告化解工作,并同時上報上級交通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信訪部門。 第二十二條 建立交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信用評價機制。 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納入年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而引起農民工群體性上訪,并造成嚴重影響的施工企業,降低一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項目經理不得參加評優,施工企業不得以該項目參加評獎。不良行為記錄將在“浙江交通網”建設市場誠信信息系統予以公示,并記入施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同時抄告銀行主管部門。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拒不整改的企業,要給予公開曝光。 施工企業連續3年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勞動保障誠信企業且未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由施工企業提出申請,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交通行政部門審查,可適當減免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農民工發現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交通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施工企業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五)未依照規定繳納保證金的; (六)侵害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部門在每年的1月、8月前后,應組織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