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你們《關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收費政策調整意見的請示》(浙交〔2019〕217號)收悉。經省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調整收費公路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按照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2019),調整我省高速公路車型分類、普通收費公路貨車和專項作業車車型分類,同步調整高速公路貨車通行費定價機制和計費方式,統一按車(軸)型收費,并按交通運輸部等國家部委關于“確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條件下,不增加貨車通行費總體負擔,確保每一類收費車型在標準裝載狀態下的應交通行費額均不大于原計重收費的應交通行費額”的規定,同步調整收費標準。
(一) 高速公路客車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客車車輛通行費=車次費+車公里費率×車輛實際行駛里程數+隧道(橋梁)疊加通行費。
注:滬杭甬高速公路1類、2類客車車公里費率為0.45元/車公里。
(二) 高速公路貨車和專項作業車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貨車、專項作業車車輛通行費=車公里費率×車輛實際行駛里程數+隧道(橋梁)疊加通行費。
注:總軸數包含懸浮軸。
(三) 普通收費公路貨車和專項作業車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二、同意調整高速公路定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一) 調整過江(海)水底隧道定額收費標準。1—5類車按現行標準不變,貨車和專項作業車的6類車按5類車標準收費(詳見附件2)。
(二) 對杭州灣跨海大橋、錢江隧道、杭州蕭山機場公路、諸永高速公路溫州北延伸段、杭長高速公路延伸線(吉鴻路)、寧波舟山港主通道富翅至岑港段等6個按車型定額收費的高速公路項目,1—5類車按現行標準不變,貨車和專項作業車的6類車按5類車標準收費。對舟山跨海大橋和溫州大橋等2個按車型定額收費的高速公路項目,調整部分路段收費標準(詳見附件3)。
三、同意調整部分高速公路特殊結構物疊加收費標準
(一) 調整連續高架橋計費方式和疊加收費標準。對連續里程達10公里以上的高架橋,保留疊加收費方式并實行分段疊加收費:即每2個收費站(或樞紐)區間,連續高架橋長度3(不含)—5(含)公里的疊加收費1元;5—10(含)公里的疊加收費2元;10—15(含)公里的疊加收費3元;15—20(含)公里的疊加收費4元(每增加5公里增加收費1元,以此類推)。
(二) 調整經省政府批準同意的跨江、跨海橋梁具體疊加收取的通行費。1—5類車按現行疊加收費標準保持不變,貨車和專項作業車的6類車按5類車標準疊加收費。
(三) 保留陸上隧道疊加收費標準(詳見附件4)。
四、同意調整現行高速公路通行費優惠政策
(一)調整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優惠政策。
1.簡化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車型分類,即運輸1只20英尺箱或2只20英尺箱以及1只40(45)英尺箱的車輛均認定為同一種車型(詳見附件5)。
2.對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僅為“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的車輛,發行類型為J1的專用電子不停車收費(ETC)車載裝置;對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除“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外,還有“普通貨運”等其他項目的車輛ꎬ發行類型為J2的專用ETC車載裝置。
3.優惠對象調整為在高速公路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優惠預約通行平臺上預約通行的車輛。
4.保持合法裝載車輛優惠政策不變,對進出非指定收費站的車輛按基本費率執行,對進出指定收費站的車輛繼續實行遞遠遞減優惠政策。
5.繼續保留甬臺溫高速公路北侖至大朱家區間段集裝箱車輛按現行車輛通行費標準的35%收取的政策。
6.繼續保留合法裝載的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進出金塘和瀝港收費站在舟山跨海大橋路段的通行費按25%收費、進出舟山跨海大橋其他收費站在舟山跨海大橋路段的通行費按50%收費,舟山跨海大橋金塘大橋路段空載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分時段優惠(優惠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等政策。對裝有集裝箱專用ETC車載裝置且類型為J1的車輛不預約即可享受優惠,類型為J2的車輛需預約后享受優惠。
(二)調整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政策。
1.對滬杭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段、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至臨安段、申蘇浙皖和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市本級路段、杭徽和杭長高速公路杭州至余杭路段、甬臺溫高速公路復線馬站收費站至龍沙收費站路段差異化收費政策的優惠對象,調整為使用我省發行的ETC記賬卡用戶、且車籍地為所在設區市的1類客車;寧波市北侖區境內高速公路、義烏市和浦江縣境內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政策的優惠對象,調整為使用我省發行的ETC記賬卡用戶的1類客車。除甬臺溫高速公路復線馬站收費站至龍沙收費站路段按原批復時間執行外,以上差異化收費政策實施時間統一調整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需延續,有關市縣政府須在到期前提出申請。如國家政策有新的要求,再行調整。
2.省屬及市、縣(市)屬國有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安裝并使用我省發行的ETC卡的合法裝載貨運車輛通行費,繼續實施八五折優惠,優惠實施時間暫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調整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通行費減免政策。嚴格執行國家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高速公路綠色通道通行費減免車輛實行預約通行,具體預約規則以交通運輸部發布為準。
(四)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非現金支付卡用戶(未安裝車載裝置的ETC單卡用戶)和人工收費車輛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五、同意調整其他高速公路的有關收費政策
(一)取消甬臺溫高速公路臺州一期(臨海南—大溪嶺隧道)在現行計費標準基礎上疊加的5元通行費。
(二)取消滬杭高速公路連接線杭州石橋至大井公路在杭州繞城高速公路主線疊加的5元通行費,其與杭州繞城高速公路共用段1.7公里的通行費,由省聯網收費結算中心拆分給杭州石大路業主。
(三)保持通行杭州繞城高速公路下沙大橋全程的車輛疊加收費標準不變(1類車和2類客車疊加收費5元/車次,其他車型疊加收費10元/車次)。其中:對通行紅墾樞紐至下沙南互通路段的車輛,疊加收費標準調整為1類車和2類客車疊加收費2元/車次、其他車型疊加收費5元/車次;對通行下沙南互通至下沙互通路段的車輛,疊加收費標準調整為1類車和2類客車疊加收費3元/車次、其他車型疊加收費5元/車次。
(四)取消杭徽高速公路昱嶺關收費站、甬臺溫高速公路分水關(省界)收費站、滬杭高速公路浙滬主線收費站、乍嘉蘇高速公路王江涇主線收費站、杭浦高速公路浙滬南主線收費站、申蘇浙皖高速公路浙皖主線和浙蘇主線收費站、申嘉湖高速公路浙滬北主線收費站、杭寧高速公路父子嶺收費站、杭金衢高速公路窯上(省界)收費站、黃衢南高速公路錢江源和浙閩主線收費站、杭新景高速公路銀嶺關主線收費站、龍浦高速公路S36浙閩主線收費站、龍慶高速公路G25浙閩主線收費站等15個省界主線收費站。
六、同意調整高速公路通行費計費單位及尾數進位取舍規則
車輛通行費按每個收費單元實際收費標準計算后,按四舍五入精確到分,ETC車輛據實交費,非ETC車輛在出口收費站按四舍五入精確到元計費。具體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執行。
七、施行時間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省界主線收費站時間以交通運輸部確定的時間為準),試行期為2年。
八、有關要求
你們要依法依規做好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收費政策的調整、宣傳和解釋工作,及時公布各收費公路的具體收費標準,完善相關技術設施,加強聯調聯試,確保收費系統安全穩定;要做好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加強對各收費站的指導和服務,制定預案,及時穩妥處置突發事件,確保收費政策調整平穩有序。同時,要對我省相關的不再執行或有調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再列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設立收費站、收費類文件進行梳理、清理,并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
附件:1.全省普通收費公路收費標準明細表
2.高速公路過江(海)水底隧道定額收費標準
3.舟山跨海大橋和溫州大橋收費標準
4.高速公路陸上隧道疊加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5.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收費政策調整意見的復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