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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日期:2020-11-08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字體:

為建設全省統一開放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大市場,加快打造“整體智治”的招標投標監管體系,鞏固和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深入推進招標投標體制機制創新,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提高招標投標效率,保障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修訂工作。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可登錄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http://fggw.zj.gov.cn)查閱公開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20年11月18日前反饋至省發展改革委公管處。為方便聯系,反饋意見時敬請預留聯系方式。

聯系人:郭俊萍,電話:0571-87052924、87052908(傳真)

電子郵箱:guojp.fgw@zj.gov.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附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建設全省統一開放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大市場,加快打造“整體智治”的招標投標監管體系,鞏固和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深入推進招標投標體制機制創新,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提高招標投標效率,保障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招投標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嚴格招標投標程序

(一)本意見適用于全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同步提出申請,并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中一并明確。招標人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須報原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

(三)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前在交易平臺或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不少于3日。

(四)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布截止時間、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有關公示(公告)截止時間、投訴有效期截止時間如遇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應順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進一步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

(五)國家和省審批、核準、備案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其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具體工作由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承擔;其他項目原則上進入設區市交易平臺交易,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其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探索推進招標投標綜合監管,各市可以結合實際探索招標投標領域監管執法權的相對集中。

(六)省發展改革委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的市場主體庫,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一處登記,全省共享。

項目招標活動管理應以統一的投資項目代碼為基礎。各交易平臺應嚴格按照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數據規范,全面應用交易標識碼、投資項目代碼、社會信用代碼。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應當與浙江省投資審批平臺做好對接,各交易平臺應當與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做好對接。

(七)健全全省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目錄管理機制。完善全省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目錄,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時動態更新,未列入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八)建立全省統一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體系。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由省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招標人應使用全省統一示范文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編制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標人使用。

(九)各地各部門不得通過設置備案、登記、注冊、繳納相關費用、設立辦事機構(分公司)、特定資質(資格)、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獎項等不合理條件或利用信用評價指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以投標報名、考核結果等條件作為查看或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答疑、補遺文件的前置條件。

(十)完善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使用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或庫內相關專家資源不足外,全省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從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十一)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除國家指定發布媒介外,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為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媒介。招標人應保證在不同的媒介發布的信息一致。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各地各部門應按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內容、公開格式、數據標準,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開。

三、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規范創新

(十二)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招標人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規范開展招標活動。招標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應及時發現和反映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十三)穩步推進招標“評定分離”改革。“評定分離”改革區域試點應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鼓勵勘察、設計、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招標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探索試點施工領域“評定分離”改革。

(十四)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招標的需經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同意,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完成后實施。

(十五)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用評標方法。對技術復雜,確需對技術標進行打分評審的施工標段,招標人可選用技術標打分評審的綜合評估法,具體標準在全省統一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確。

(十六)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普通建設工程,招標人應嚴格執行資質管理規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設置投標人資質條件。

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再另行設置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且可以由具備不同資質的單位聯合實施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具備類似業績的,應設置合理的業績數量和要求,設置的業績條件不得超過該標段相關指標要求。

(十七)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招標人通過補充文件增加、刪除或修改否決投標條款的,應當在補充文件中集中載明調整后完整的否決投標條款。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列明是否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并依序做好標注。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評標活動,認真核對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十八)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除實施“評定分離”項目和服務類招標項目外,招標人原則上應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由評標委員會推選1名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應重新招標。

(十九)評標辦法規定評標基準價或最佳報價值的,由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除計算差錯外,在整個招標過程中保持不變。

(二十)完善保證金制度。大力推進工程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加快保證金平臺建設,推廣保證金電子化,探索信用與保證金掛鉤機制。

(二十一)投標人擬派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在投標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在建合同工程的開始時間為合同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通過招標方式的,開始時間為合同簽訂之日),結束時間為該合同工程通過驗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二十二)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明顯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等各類疑點,應先通知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擬否決其投標的,應先向投標人進行書面詢問核對。

四、進一步打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二十三)不得采用抽簽、搖號、費率招標或短名單等方式直接選擇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二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舉報應當提出具體違法事實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或可供查證的線索,否則不予受理或不予調查。舉報處理期間,招標人可繼續招標投標活動。

(二十五)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違法行為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提高違法成本,懲治違法行為。

投標人通過弄虛作假、串通投標、行賄等行為獲取中標資格的,中標無效,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約定完成后續招標工作。已經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招標人應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和招標文件約定進行處理。

(二十六)投標人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撤銷投標文件、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門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拒絕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但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

(二十七)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構建評標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強化評標專家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規范評標行為,提高評標質量。加大對評標專家違法行為懲治,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有關招投標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結果應當及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二十八)電子招標投標過程中,同一項目中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相同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不同投標人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或者購買電子保函或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標人通過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購買電子保函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情形,應按串通投標予以處罰。

(二十九)構建多方監管體系。加強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行業行政部門、紀委、監委、公檢法等部門的工作聯動,可采取聯合執法、專項檢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

五、進一步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建設

(三十)進一步增強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在全省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中的樞紐作用,為交易信息匯集、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服務。

(三十一)全面推進招投標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加快實現發布招標公告公示、下載招標文件、提交投標文件、遞交投標保證金、開標、評標、異議澄清補正、合同簽訂、文件歸檔等全流程電子化。

(三十二)完善電子評標系統,推廣遠程異地評標,建立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探索長三角區域招標投標交易數據標準統一,推動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結果互認。推進長三角示范區內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場地設施資源互劑。

(三十三)各交易平臺應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對因自然災害、火災、停電、網絡故障、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的處理進行規定,并公開發布。

(三十四)加強招標投標活動電子化行政監督。積極推行“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電子化交易信息大數據,構建智慧化監管場景,提高交易監管的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六、進一步推動招標投標信用管理

(三十五)推進“互聯網+信用”監管。深化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推進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融合貫通,依托“信用中國”、“信用浙江”和行業信用平臺,開展招標投標信用監管。全面記錄市場主體和評標專家招投標活動信用信息,加強招標投標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形成部門協同聯動、共同治理工作格局。

(三十六)加強招標市場和施工現場的“兩場聯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強化企業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應用,推進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監管,規范行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現場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和評價工作,并將合同履約評價納入行業信用管理。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在項目交易平臺上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臺將有關內容同步推送到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三十七)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公示。有關行政部門應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誠信狀況。

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強化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意識,促進行業守信自律。

七、進一步嚴肅招標投標工作紀律

(三十八)招標人違反有關招標文件備案、異議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追究招標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十九)各行政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在監督執法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事項,應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或聯合處理。

(四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反本意見規定,擅自設立、變相設立審批條件或其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或者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在公開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探索試點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競爭性采購制度。

(四十二)本意見自2020年x月x日起開始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同時廢止。

 

附件2:關于《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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