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分別于2007年1月1日和2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細則》,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船稅稅額標準
類別 |
計稅標準 |
稅額
(元) |
載客汽車 |
大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輛 |
540 |
中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輛 |
480 |
小型客車:載客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輛 |
360 |
微型客車: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輛 |
240 |
載貨汽車 |
按自重每年每噸
(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專業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
60 |
摩托車 |
每年每輛 |
60 |
船舶 |
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的,每年每噸 |
3 |
凈噸位201—2000噸的,每年每噸 |
4 |
凈噸位2001—10000噸的,每年每噸 |
5 |
每年每噸5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噸 |
6 |
二、城鄉公共交通車船減免稅問題
對城市、農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車船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恢復征稅后,如納稅確有困難需給予減免稅的,由市、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三、扣繳義務人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省地稅局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具體辦法。在代收代繳具體辦法出臺之前,暫時延續現行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不變。
四、納稅期限
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市、縣(市、區)地稅局確定;今后,省地稅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具體納稅期限進行調整。
五、納稅地點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
六、其他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對于2007年已按原稅額標準納稅的車船,按新稅額標準計算的應補繳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征收機關申報補繳。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