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交通建設工程管理,加快項目推進,優化建設市場環境,省廳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設項目約談管理辦法》《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及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等三個行政規范性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7月2日
浙江省交通建設項目約談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交通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履約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約談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一、約談情形
全省公路、水運、地方鐵路與城際軌道建設工程中,如存在參建單位履職能力嚴重不足,項目進度嚴重滯后,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存在較大隱患、發生欠薪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的(詳見附件1),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約談。
二、約談程序
約談由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也可邀請建設、鐵路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約談單位應當向被約談單位發出約談通知書(參考格式見附件2),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地點及參加約談人員要求。被約談單位應當在收到約談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
約談單位應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被約談單位應當就約談事項準備書面材料并進行陳述。
約談單位負責起草約談紀要(應當包括約談時間和地點、參加約談各方單位及人員、約談事項情況、約談工作要求等內容),并將紀要印發至參加約談的各單位,同時抄送上一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后,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方案以書面形式報約談單位,并在整改期限內及時上報整改方案落實情況。約談單位跟蹤督辦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約談單位應當將約談通知書、約談紀要、整改方案、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現場檢查記錄匯總收集歸檔,并作為約談處理的依據。
三、約談處理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被約談的相關情況,根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評價。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的責任,涉及建設、鐵路等相關行業從業企業的,相關信息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項目業主、代建單位)、地方征遷指揮部、前期工作牽頭單位被約談的,約談情況將納入全省交通運輸目標責任考核。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處理。
附件:1.可對交通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約談的情形
2.浙江省交通建設項目約談通知書(式樣)
3.浙江省交通建設項目約談整改情況現場檢查記錄(式樣)
附件1
可對交通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約談的情形
一、前期工作牽頭單位或建設單位
1.管理能力嚴重不足的;
2.工程進度或前期工作進度嚴重滯后的;
3.項目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的;
4.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
5.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社會影響較大的質量和生產安全突發事件;
6.建設資金(資本金)不及時到位、工程資金撥付滯緩或計量支付不及時,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7.項目發生欠薪、欠款情形,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8.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未配足相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或未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全面管理責任的。
9.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二、勘察設計單位
1.由于勘察設計方原因對項目進度、質量、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引起重大經濟損失的;
2.因勘察設計方原因造成項目較大以上設計變更的;
3.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服務人員,或設計服務工作不到位,影響項目正常推進的;
4.不配合移交項目竣工資料,影響項目驗收的;
5.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單位
1.由于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
2.人員、資金、設備等未按合同要求到位,明顯不能滿足正常施工要求的;
3.在工程質量、安全方面存在嚴重隱患的;
4.存在違規分包等情況,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5.拖欠農民工工資或由于欠資、不文明施工等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6.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
7.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社會影響較大的質量和生產安全突發事件;
8.發生工程項目環境污染事故;
9.不配合移交項目竣工資料,影響項目驗收的;
10.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四、監理單位
1.未按合同約定履約的;
2.監理工作不到位,包庇、縱容施工單位,所監理的合同標段質量、安全、進度問題較多的;
3.違反合同約定將監理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4.不配合移交項目竣工資料,影響項目驗收的;
5.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五、試驗檢測單位
1.未按合同約定履約的;
2.出具虛假數據報告并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標準降低的;
3.違反合同約定將試驗檢測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4.不配合移交項目竣(交)工試驗檢測資料,影響項目竣(交)工驗收的;
5.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六、征遷指揮部
1.征遷工作滯后,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2.因地方政策處理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3.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浙江省交通建設項目約談通知書(式樣)
編號:
:
因你單位存在 情形,根據《浙江省交通建設項目約談管理辦法》之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進行約談,請 (約談人員要求,如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等)于 (約談時間)到 參加約談。
請你單位就 、 (需要整改的事項,可另附)等問題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按要求準時參加約談。
請在收到本約談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并向我單位報送參加約談人員名單。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約談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交通建設項目約談整改情況現場檢查記錄(式樣)
編號:
被檢查單位
檢查時間 檢查地點
檢查人
整改事項 整改落實情況 檢查結論
事項1
事項2
事項3
…
…
…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及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公路水運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下簡稱PPP)及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以下簡稱EPC)的建設管理,提升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交通建設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助力縱深推進清廉交通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學決策項目PPP和EPC
各地在謀劃公路水運項目時要統籌確定項目投融資模式和承發包方式,并在工可階段明確是否采用PPP或EPC。
采用PPP投融資模式的項目,應當明確實施機構,實施機構要開展實施方案編制等前期工作。
采用EPC承發包方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招標文件中明確需深化的工作內容及相應費用。
二、進一步規范PPP和EPC招標工作
公路水運項目在初步設計批復前著手準備招標工作,在初步設計批復后立即進行EPC招標、擬由社會資本方承擔施工圖設計任務的PPP招標。社會資本方不承擔施工圖設計任務的PPP招標在施工圖批復后進行。
PPP項目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項目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PPP投資協議及項目合同中應當明確投融資結構、項目公司組建要求、資金保障、工期目標、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工程變更、運營維護、移交驗收、風險管控、違約處理等內容。
EPC總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總承包項目部組建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工期目標、質量安全、工程變更、風險管控、違約處理等內容。
EPC總承包單位(包括總承包聯合體成員單位)不得是總承包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
三、進一步明確PPP和EPC項目各方職責
PPP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監督社會資本方和項目公司履約行為;負責確定PPP項目監理單位、第三方試驗檢測單位、交竣工驗收檢測單位、跟蹤審計單位,并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相關費用在PPP項目中列支;負責交竣工驗收時出具驗收意見和項目運營期的考核;負責與項目公司聯合組建項目移交委員會,組織資產移交。
PPP項目社會資本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負責依法組建項目公司,確保項目資本金足額及時到位,協助項目公司做好融資等工作,不具體管理工程建設。
PPP項目公司具體負責項目建設的資金籌措、進度、質量、安全、運營養護、項目移交等全過程管理。項目公司人員不得承擔該項目的勘察設計或施工職責。
EPC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統籌協調項目推進,對EPC項目總承包方的履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資金籌措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EPC項目總承包方對EPC項目合同履約負主體責任,負責組建總承包項目部,并按照相關要求設置內部機構、配備主要人員,EPC項目總承包負責人應當具有類似項目管理經驗。
四、進一步深化EPC項目初步設計工作
EPC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勘測勘察工作應當加大設計深度,加強地質勘察,原則上按照定測詳勘要求開展。高填深挖和深厚軟土地基等特殊路段、主跨大于150米橋梁、特長隧道、樞紐互通式立交、港口工程主要建筑物、港口主要裝卸工藝、航運工程主要建筑物等的設計文件原則上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
環評、水保等專題的審查意見或批復意見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中全面落實。項目與電力高壓線、油氣管線、供水管線及其他線路交叉時,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明確具體的保護(遷改)方案及費用。
五、切實加強PPP和EPC項目施工圖設計及變更管理
PPP和EPC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開展施工圖設計,原則上不得進行設計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書面征求初步設計單位意見,并按照現行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報批。嚴禁肢解較大及以上變更以規避審批。
PPP項目公司和EPC項目總承包方原則上不得發起以下變更:降低技術標準,調整路線方案,調整路面結構類型及厚度,調整橋梁結構形式、減少大橋特大橋數量、降低橋梁安全冗余度,減少隧道數量、降低隧道支護方案安全性、減少隧道豎井斜井數量,降低邊坡安全性,調整立交形式及位置,調整港口、碼頭工程的規模標準,調整港口或航運樞紐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主要裝卸工藝,調整航道整治工程方案,調整航道橋梁的規模標準、結構形式和數量。
六、進一步強化PPP和EPC項目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PPP項目公司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全面管理責任,應當督促參建各方加強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強化分包等合同履約管理,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及時組織整改,杜絕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EPC項目總承包方對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的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允許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項目業主宜要求聯合體牽頭方對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的質量安全負總責,聯合體成員各方按照聯合體協議對所分工的具體工作負直接責任。
七、進一步加強PPP和EPC項目行業監管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加強對PPP和EPC項目參建各方履約行為的監管,組織開展項目質量、安全、環保等督查。對問題突出的單位,要進行約談;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要依法處罰;對重大違規失信行為,要及時開展動態信用評價,降低失信企業信用等級,切實發揮好信用評價的激勵懲戒作用。
八、本文件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精神,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自律,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適用于本實施細則。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開、公平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維護制度,依法維護交通建設領域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一)省交通運輸廳職責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統一管理工作,對信用信息的采集、上報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1.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浙江省交通運輸信用綜合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加強與交通運輸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聯系,實現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部信息平臺)、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聯動;
3.采集并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發布有關行業管理信息;
4.審核并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發布省外勘察設計、施工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審核并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發布省內勘察設計、施工從業單位省外業績信息;審核并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發布監理從業單位的信用信息;
5.審核部信息平臺中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審核并在部信息平臺中發布監理從業單位有關信用信息;
6.向部信息平臺報送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等信用信息。
(二)市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職責
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內從業單位做好部信息平臺、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報工作:
1.采集并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發布轄區內建設項目信息、行業管理信息;
2.審核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勘察設計、施工從業單位有關信用信息;審核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轄區內勘察設計、施工從業單位業績信息;
3.發布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注冊地在轄區內勘察設計、施工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省內業績信息;
4.初步審核部信息平臺中勘察設計、施工從業單位有關信用信息;
5.審核并在部信息平臺中發布監理從業單位轄區內的業績信息;
6.完成省交通運輸廳交辦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協助審核轄區內相關信用信息。
(三)從業單位責任分工
1.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根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負責在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上錄入所建項目基本信息,并對真實性負責;
2.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負責采集并在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上報本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內容
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等。
(一)基礎信息
基礎信息分為建設項目信息、從業單位信息和從業人員信息等。
1.建設項目信息
根據省交通運輸廳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列入信用評價范圍的建設項目,均應記入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建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標段詳細信息以及項目的施工圖許可、施工許可、竣(交)工驗收備案等信息。
2.從業單位信息
從業單位信息包括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基本信息。根據從業單位類別的不同,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1)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基本信息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2)勘察設計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設計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本財務指標、資質資格情況、技術人員、注冊執業人員、主要業績、科技進步情況、企業簡歷、誠信記錄等;
(3)施工單位基本信息包括施工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本財務指標、資質資格情況、企業負責人、經濟技術人員、從業人員、已完業績、在建項目、科技進步情況、誠信記錄等,市政、養護等業績不包括在內;
(4)監理單位基本信息包括監理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本財務指標、資質資格情況、人員狀況、管理人員、監理人員、企業資產、檢測設備、已完業績、在建項目、科技進步情況、誠信記錄等。
3.從業人員信息
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從業單位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安全人員、設計人員、監理人員、質檢人員、試驗檢測人員、工程造價人員以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等的基本信息和個人信用檔案。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在單位、人員類別、證書編號等信息應記入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業人員的主要工作經歷、受教育情況(含繼續教育)以及獎懲情況等應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二)守信信息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守信信息包括:被市級以上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表彰、獎勵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
(三)不良信息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包括:
1.在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被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行政處罰的信息;
2.被司法機關、審計部門認定的違法信息;
3.因上報的信用信息有弄虛作假情形,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息;
4.被國家各部委或省級各管理部門聯合懲戒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采集
各單位應及時報送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信息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在部信息平臺、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上報的同一信息內容需保持一致。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如下:
(一)全省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基本信息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基本信息由建設單位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信息報送端填報,以及由交通運輸省級審批系統實時推送。
(二)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采集并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發布管轄范圍內各行業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檢查通報、處罰等信息,補充完善管轄范圍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基本信息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基本信息。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采集并在部信息平臺、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實時報送本單位基本信息。
四、信用信息公開與查詢
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對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信用信息進行完整性檢查后,即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一)信息報送說明
企業人員、資質、業績等信用信息是否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公開由報送單位自行決定。首次公開本單位信用信息的,應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上傳信息公開承諾書,承諾書應按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提供的格式填寫;變更本單位信用信息的,應及時通過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向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遞交信息變更承諾書和相關證明材料(詳見附件),變更承諾書應按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提供的格式填寫。
失信信息異議和修復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二)信息審核說明
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及時完成變更信息的完整性、符合性檢查,各個審核環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涉及省內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變更或省外從業單位省內業績信息變更的,相關變更材料由相應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進行完整性審核,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及時完成完整性審核工作并發布;涉及省外從業單位有關基本信息變更的(不包括省內業績信息),變更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省交通運輸廳不再進行真實性核查。
(三)信息暫停公開說明
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在變更信息審核期間,發現從業單位申請變更的信息在信息公開前(或上一次變更前)已發生變化但未及時更新,屬于信息公開后(或上一次變更后)再申請變更的,將按照從業單位的變更承諾,暫停公開該從業單位信息。從業單位有異議的,可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復核要求。
(四)信息公示說明
信息通過審核后向社會公示3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舉報事項的,公示期結束即按照統一標準、平等披露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企業信息。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的信息一經公開,即處于鎖定狀態。
在變更信息公示期結束前,或者變更信息公示期已結束但有異議或舉報事項尚在調查期間的,從業單位原有信息公開內容仍然有效。
(五)信息變更、撤銷說明
信息提供單位認為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公開的信息有誤,應及時向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撤銷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提供單位認為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信息有誤的,應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六)信息查詢、應用說明
信息提供單位可進入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查詢本單位報送的各類信息。公眾可通過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查詢所有公開信息。在全省交通建設行業的資質審查、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推薦評優等管理活動中,應查詢使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的公開信息。
(七)信息公開期限說明
信息公開期限自信息公開之日起計算。公開期限屆滿后,信用信息轉為歷史記錄自動轉入后臺長期保存,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可根據審核權限查詢相應部分內容,信息提供單位可查詢本單位填報的歷史記錄。具體期限分別為:
1.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長期(從業單位要求終止公開的除外);
2.建設項目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交工后10年;
3.中標單位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10年;
4.評標結果公示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1個月;
5.招投標公告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3個月;
6.信用評價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1年;
7.表彰榮譽類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2年;
8.不良信息的保存與披露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信息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時尚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之日;
9.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的期限執行。
五、信息征集和發布的監督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建立適合當前形勢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通過不同形式的監督管理方式,進一步構建交通建設行業親清政商關系,進一步引導企業梳理誠信廉潔、守法經營理念。
(一)不定期抽查
省交通運輸廳采取不定期抽查模式,抽查已公示、公開從業單位信息,進行完整性審核。經查實,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由省交通運輸廳按本實施細則有關內容進行處理。
(二)真實性動態審核
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可對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息進行復核。省內從業單位注冊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從業單位有關基本信息(已完業績、在建項目除外)的真實性進行動態審核。省內項目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從業單位的已完業績、在建項目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動態審核。
(三)舉報及調查程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公示或公開的信息有誤或弄虛作假的,均可向省交通運輸廳舉報。接舉報件后,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及時聯系信息提供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信息核實函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在收到舉報件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公開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立即改正。
(四)從業單位上報虛假信息的處理方式
1.對于已經信息公開的從業單位,其提供虛假信息或瞞報有關信息被查實的,從核實之日起進行通報,按照從業單位信息公開承諾,暫停公開該從業單位信息,并按有關信用評價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2.對于首次申請信息公開的從業單位,其提供虛假信息或瞞報有關信息被查實的,按照從業單位信息公開承諾,從核實之日起暫停受理其信息公開申請。
3.信息提供單位對異議或舉報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的,從超出規定答復期限之日起,該單位信息暫停公開。
(五)行業主管部門違規的處理方式
1.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信息的,由省交通運輸廳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交通運輸廳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
2.信息維護管理人員有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統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擅自更改系統中有關信息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等行為,由管理人員所在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關責任,對其他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理。
六、各單位首次報送信息前,應按部、省級信用系統的用戶注冊相關要求,填寫注冊信息,注冊成功后,即可進入部、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報送相關信用信息。
七、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浙交〔2018〕138號)同時廢止。
附件:從業單位(企業)信息變更證明材料清單
附件
從業單位(企業)信息變更證明材料清單
1.法人名稱變更、資質資格變動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
2.企業財務指標(包括注冊資本金)變更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財務報表。
3.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單位負責人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后單位負責人的有關證明,包括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明、工作簡歷等。
4.申請增加有關人員的,應提供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執業(從業)資格證、學歷證明和養老保險憑證。
5.申請刪除有關人員的,應提供經被解聘人員簽名確認的解聘合同或解聘證明、被解聘人員的身份證。
6.申請變更有關人員職稱等級、執業(從業)資格證、學歷等信息的,應提供相關人員的職稱證、執業(從業)資格證、學歷證明或發證機關頒布的公告文件。其中:省內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進行審核(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對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企業申請變更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中相關人員信息的,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7.申請新增在建項目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書。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配到項目所在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項目所在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8.申請在建項目主要人員變更的,應提供經發包人審批同意的《主要人員變更審批表》等變更證明文件和相關人員身份證。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分配到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9.申請將在建項目轉換為已完業績的,應提供發包人出具的工程(標段)交工驗收證書或交工驗收報告。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分配到項目所在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10.申請補充完善已完業績的,應提供發包人或質監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包含工程名稱、承建單位名稱、項目類型、技術等級、合同段名稱、合同段開工日期、合同段交工日期、起止點樁號、質量評定情況、主要工程量內容等信息),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分配到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項目所在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11.申請新增科技進步成果的,應提供科技進步成果證書或評選機關頒布的公告文件。
12.以上變更證明文件、證書的頒發時間在信息公開前(或上一次變更前),但從業單位拿到證明文件、證書的實際時間是在信息公開后(或上一次變更后)的,還應提供證明文件、證書頒發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