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20〕118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收費政策調整意見的復函》(浙政辦函〔2019〕9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費政策事宜的復函》(浙政辦函〔2020〕24號)和《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大力實施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共克時艱行動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號),現就進一步完善全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公路車型分類和收費標準
按照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2019),調整我省高速公路車型分類、普通收費公路貨車和專項作業車車型分類。具體車型分類和收費標準如下:
(一)高速公路客車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客車車輛通行費=車次費+車公里費率×車輛實際行駛里程數+隧道(橋梁)疊加通行費。
類別 |
車型分類標準 |
車公里費率 (元/車公里) |
車次費 (元/車次) |
|
1類 |
≤9座 (且車長小于6米) |
0.40 |
5 |
|
2類 |
10-19座(且車長小于6米) |
0.40 |
5 |
|
乘用車列車 |
||||
3類 |
≤39座 (且車長不小于6米) |
0.80 |
10 |
|
4類 |
≥40座 (且車長不小于6米) |
1.20 |
15 |
注:滬杭甬高速公路1、2類客車車公里費率為0.45元/車公里。
(二)高速公路貨車和專項作業車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貨車、專項作業車車輛通行費=車公里費率×車輛實際行駛里程數+隧道(橋梁)疊加通行費。
類別 |
車型分類標準 |
車公里費率 (元/車公里) |
1類 |
2軸(車長小于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小于4500KG) |
0.450 |
2類 |
2軸(車長不小于6米或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小于4500KG) |
0.841 |
3類 |
3軸 |
1.321 |
4類 |
4軸 |
1.639 |
5類 |
5軸 |
1.675 |
6類 |
6軸(含)以上 |
1.747 |
注:總軸數包含懸浮軸。
(三)普通收費公路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
普通收費公路客車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按現行規定保持不變,貨車、專項作業車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
貨車、專項作業車 |
收費標準 (元/車次) |
1類 |
2軸(車長小于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小于4500KG) |
詳見附件 |
2類 |
2軸(車長不小于6米或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小于4500KG) |
|
3類 |
3軸 |
|
4類 |
4軸 |
|
5類 |
5軸 |
|
6類 |
6軸(含)以上 |
二、高速公路按車型定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一)完善我省過江(海)水底隧道定額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長度(米) |
類別 |
客車收費標準(元/車次) |
貨車及專項作業車收費標準(元/車次) |
1000≤長度≤3000 |
1類 |
10 |
10 |
2類 |
10 |
20 |
|
3類 |
20 |
30 |
|
4類 |
30 |
35 |
|
5類 |
40 |
||
6類 |
40 |
||
3000<長度≤4000 |
1類 |
15 |
15 |
2類 |
15 |
30 |
|
3類 |
30 |
45 |
|
4類 |
45 |
50 |
|
5類 |
60 |
||
6類 |
60 |
||
4000<長度≤5000 |
1類 |
20 |
20 |
2類 |
20 |
40 |
|
3類 |
40 |
60 |
|
4類 |
60 |
70 |
|
5類 |
80 |
||
6類 |
80 |
注:1.過江(海)水底隧道不足1000米不實行定額收費,按我省現行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計算。
2.3000米以上過江(海)水底隧道規模以每增加1000米為一個檔次,1類車和2類客車通行費增加收費5元/車次,其他類型車輛按比例增加收費。
3.過江(海)水底隧道連接線長度以1000米為限,超出部分的通行費不實行定額收費。
(二)杭州灣跨海大橋、錢江隧道、杭州蕭山機場公路、諸永高速公路溫州北延伸段、杭長高速公路延伸線(吉鴻路)、寧波舟山港主通道富翅至岑港段等6個按車型定額收費的高速公路項目,1-5類車按省政府原批準收費標準執行,貨車和專項作業車的6類車按5類車標準收費。甬臺溫高速公路溫州大橋段大橋北至溫州東路段按定額收費,甬臺溫高速公路溫州大橋段溫州東至溫州南路段按我省高速公路現行規定標準計費(按里程收費),其中對3、4類客車不計收里程費,車次費按規定拆分。
三、高速公路特殊結構物疊加收費標準
(一)對連續里程達10公里以上的高架橋,保留疊加收費方式并實行分段疊加收費:即每2個收費站(或樞紐)區間,連續高架橋長度3(不含)-5(含)公里的疊加收費1元;5-10(含)公里的疊加收費2元;10-15(含)公里的疊加收費3元;15-20(含)公里的疊加收費4元(每增加5公里增加收費1元,以此類推)。
(二)對裝有通風和監控設施的高速公路陸上隧道(含左右洞)實行疊加收費,具體如下:
序號 |
隧道長度(米) |
疊加標準(元/車次) |
1 |
1000≤長度≤2500 |
1 |
2 |
2500<長度≤4000 |
2 |
3 |
4000<長度≤5500 |
5 |
4 |
5500<長度≤7000 |
8 |
5 |
7000<長度≤8500 |
10 |
6 |
8500<長度≤10000 |
12 |
7 |
10000米以上 |
15 |
(三)跨江、跨海的高速公路橋梁具體疊加收費標準按省政府批準的執行,其中貨車和專項作業車的6類車按5類車疊加標準收費。
四、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優惠政策
(一)簡化國際標準集裝箱(以下簡稱“集裝箱”)運輸車輛車型分類,即運輸1只20英尺箱或運輸2只20英尺箱、1只40(45)英尺箱的車輛均認定為同一種車型。
(二)對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僅為“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的車輛,發行類型為J1的專用電子不停車收費(ETC)車載裝置;對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除“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外,還有“普通貨運”等其他項目的車輛,發行類型為J2的專用ETC車載裝置。
(三)集裝箱運輸車輛實行預約通行,預約規則以交通運輸部發布為準。為提高通行效率,對安裝并使用專用ETC車載裝置且類型為J1的集裝箱運輸車輛,省內通行(進出都在省內收費站,且未途經其他省份高速公路,下同)不需預約,跨省通行需預約并經聯網收費系統后臺查驗合格后享受優惠政策。安裝并使用專用ETC車載裝置且類型為J2的集裝箱運輸車輛,進出收費站均需通行人工收費車道,省內通行不需預約,在出口收費站查驗合格后享受集裝箱優惠政策,跨省通行需預約并經聯網收費系統后臺查驗合格后享受優惠政策。
(四)集裝箱運輸車輛省內高速公路通行費優惠政策具體為:合法裝載的集裝箱運輸車輛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公里費率按1.4元/車公里計算(定額收費的路段按4類貨車標準計算),并統一實行六五折優惠。
(五)繼續保留甬臺溫高速公路北侖至大朱家區間段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按應收額35%收取的政策。
(六)以上所指國際標準集裝箱,其類型、尺寸、重量應符合《系列1集裝箱 分類、尺寸和額定質量》(GB/T 1413-2008/ISO668: 1995)相關規定,箱體標志應符合《集裝箱 代碼、識別和標記》(GB/T 1836-2017/ISO 6346:1995)相關規定。未運輸上述國際標準集裝箱的車輛,按普通貨車收費。
五、其他規定
(一)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按交通運輸部相關政策執行。
(二)對通行全省收費公路、安裝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費的車輛,其車輛通行費繼續實行九五折基本優惠。已享受車輛通行費優惠大于九五折的,不再疊加基本優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非現金支付卡用戶(未安裝車載裝置的 ETC單卡用戶)和人工收費車輛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四)《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長隧道疊加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浙交〔2010〕193號)、《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事宜的通知》(浙交〔2012〕185號)、《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高速公路過江(海)水底隧道定額收費標準及連續高架橋疊加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浙交〔2014〕95號)、《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費率試行方案(修訂)落實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93號)、《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修訂<浙江省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政策調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函〔2019〕56號)同時廢止。
六、施行時間
上述政策實施時間暫定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全省普通收費公路收費標準明細表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12月31日
(聯系人:余群燕 ,聯系電話:87803650)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全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