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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0-11-02來源: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字體:

  ZJSP17-2020-0006

  浙交〔2020〕91號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省交通集團: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水平,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勘察工作,提高設計質量,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勘察設計工作的若干意見》(交公路發〔2011〕504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67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內新建和改擴建高速公路的設計勘察工作,普通國省道和重要縣道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設計勘察,是指外業測量、沿線調查和地質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設計階段的初測初勘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定測詳勘等工作。

  設計勘察工作應當執行現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履行合同約定。

  本辦法中所稱的核查單位,是指為確保設計勘察工作質量,由項目業主另行委托對設計勘察工作進行全過程核查的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專業單位。

  第四條 設計勘察工作應當涵蓋項目主線、連接線、互通樞紐以及服務(停車)區、收費站、管理用房等沿線設施,并滿足相應規范要求。

  (一)在初步設計階段,所有比選線位和比選方案應當同深度開展設計勘察;服務(停車)區、管理用房等沿線設施應當同步進行工程地質調繪與勘探;

  (二)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服務(停車)區、管理用房等沿線設施的定測詳勘成果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形成地勘專篇。

  第五條 項目業主對設計勘察工作總體負責,負組織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設計勘察工作質量、安全、進度負直接責任;核查單位對其核查工作質量負責。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設計勘察工作從業單位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勘察設計單位合理的設計勘察周期。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周內完成初測初勘事先指導書的編制,在定測詳勘工作開始前1周內完成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的編制。項目業主應當及時組織事先指導書審查,并在各階段設計勘察工作結束后1周內完成本階段成果驗收。

  各階段設計勘察通過驗收前,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入本階段的內業設計工作。

第二章 設計勘察準備

  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進場前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合同要求,組建項目勘察工作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進場后須對工程全線進行現場初步踏勘和調查,根據踏勘和調查情況,分階段編制初步設計階段的初測初勘事先指導書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格式詳見附件1)。

  初測初勘事先指導書應當按照工可報告及批復文件,初步設計工作要求進行編制。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應當按照初測初勘驗收成果、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和施工圖設計工作要求進行編制。

  第九條 由勘察設計聯合體單位承擔的項目,項目業主應當督促聯合體牽頭方確定總體勘察設計原則,各成員方分別編制事先指導書。

  第十條 事先指導書須經項目業主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

  對事先指導書的主要審核內容有:

  (一)事先指導書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滿足規定要求;初測初勘事先指導書是否包含對工可審查意見和批復(勘察方面)執行情況的說明;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是否包含對初測初勘驗收專家組審查意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和批復(勘察方面)執行情況的說明;

  (二)設計勘察方法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和合同約定,是否符合工程實際。對于重大或特殊結構、不良地質、特殊地質路段,是否采取了針對性的勘察手段、布置了合理的工作量;

  (三)設計勘察工作的人員、設備等配備是否合理,計劃進度是否合理,安全、環保措施是否到位,設計勘察工作周期是否滿足有關文件要求;

  (四)事先指導書能否滿足指導設計勘察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條 在開展設計勘察工作前,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設計勘察工作交底。

  第十二條 項目業主應當積極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解決設計勘察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問題,確保設計勘察工作全面到位;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主動服務,積極與有關橫向部門聯系,協助項目解決實際困難,推動項目設計勘察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章 設計勘察實施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審核通過的事先指導書進行設計勘察工作,工作過程中必須確保設計勘察工作量、工作深度和工作質量,保證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并保護環境。

  第十四條 在設計勘察過程中,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地形和地質的變化情況,動態調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調整經核查單位審核后報項目業主備案。

  如有以下重大調整須經項目業主同意后實施。

  (一)線位發生重大變化或新增比較線;

  (二)(特)大橋、(特)長隧道等結構物的位置和形式明顯變化;

  (三)互通樞紐、服務(停車)區和收費站等位置和形式明顯變化;

  (四)涉及動用勘察設計招標文件中暫列金額的情況;

  (五)其它重大調整情況。

  第十五條 在設計勘察過程中,如果項目業主認為勘察方案需要調整時,在下達調整方案前應當認真聽取勘察設計單位和核查單位意見。

  第十六條 在設計勘察過程中,核查單位應當依據事先指導書對設計勘察工作進行全過程核查,加強外業巡查、旁站和內業核查,必要時對長大隧道和大跨徑橋梁等重要節點、不良地質或特殊性巖土發育區段的重要參數,通過現場原位試驗進行復核,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原始資料完整準確。

  第十七條 在不影響后續內業設計的情況下,因政策處理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的地質鉆孔等外業勘察工作量應當控制在總數量的5%以內;因故未及時完成的外業勘察工作應當在工程實施前完成,并根據實際勘察情況及時調整相關設計。但涉及下列情形的,外業勘察工作必須按事先指導書確定的工作量100%完成:

  (一)深路塹;

  (二)單跨100米以上大跨徑橋梁;

  (三)特長隧道;

  (四)樞紐互通;

  (五)沿河、傍山、高填橋頭、海灣灘涂、巖溶路段以及山間谷地等地質條件復雜多變路段。

第四章 設計勘察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外業測量、沿線調查、地質勘察工作、室內試驗和資料整理,并經過勘察設計單位內部審核后,編制設計勘察驗收成果報告(格式詳見附件2)。

  第十九條 設計勘察工作驗收主要程序:

  (一)設計勘察成果經項目設計負責人、土建和房建(如有)專業設計負責人認可后,勘察設計單位向項目業主提出驗收申請;

  (二)核查單位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設計勘察驗收成果進行核查并完成報告(格式詳見附件3);

  (三)項目業主邀請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驗收,并提出驗收專家組意見;

  (四)通過驗收后,驗收成果(含修改完善后的成果報告、核查報告)、驗收會專家組意見和勘察設計單位答復意見等資料經項目業主審核同意,作為本階段設計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條 初測初勘驗收一般采取現場踏勘和室內會議相結合的形式。定測詳勘驗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室內會議或現場踏勘和室內會議相結合的驗收形式。

  第二十一條 參與驗收的專家一般由地質、測量、路線、路基、結構和房建(如有)等專業具有豐富工程經驗的技術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業主不得組織驗收:

  (一)事先指導書未經項目設計負責人、土建和房建專業設計負責人簽字確認,或未經項目業主審核同意;

  (二)驗收資料嚴重不全,外業勘察及室內試驗完成量不滿足要求或深度不足;

  (三)沿線調查內容與實際不符,管線、取棄土場、三改工程等重要信息調查不深入;

  (四)驗收成果報告未經過項目設計負責人、土建和房建專業設計負責人簽字確認;

  (五)勘察周期未達到有關文件要求。

  第二十三條 驗收專家組根據相關規范和事先指導書的要求,對設計勘察驗收成果進行評價,提出具體驗收意見。

  第二十四條 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進行相應的補充完善,按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五條 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的項目,不得開展內業設計工作。

第五章 設計勘察驗收內容

  第二十六條 初測驗收內容:

  (一)按照現行《公路勘測規范》的相關要求,核查平面及高程控制測量控制點的布設間距、等級和精度;

  (二)按照現行《公路勘測規范》的相關要求,核查地形圖測量范圍、精度及成圖;

  (三)路線放樣控制樁設置的間距、位置等是否滿足各專業調查工作的需要;

  (四)特殊路段(如高邊坡、地形復雜的大橋、偏壓嚴重的隧道、高擋墻等路段,鐵路、高壓鐵塔、通訊基站、醫院、學校、管線(含地下)、路線交叉、航道等重要構筑物附近)控制橫斷面或控制距離的測量情況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五)路線、路基路面及排水、橋梁涵洞、隧道、路線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編制等各項調查工作的情況,沿線規劃、城建、水利、水文、氣象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情況;

  (六)按照現行《公路勘測規范》和《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驗收成果報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資料及原始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七)路線比選方案是否進行同深度的設計勘察。

  第二十七條 初勘驗收內容:

  (一)按照現行《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事先指導書及初步設計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質勘察點的布置原則及數量;

  (二)核查地質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滿足基本查明路線和構造物的工程地質條件及工程設計對地質參數的要求;

  (三)核查地質勘察外業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清晰度;原位測試數據能否反映客觀實際;孔位測量成果是否準確;

  (四)提交的驗收成果資料是否已基本查明工程的總體地質條件;對路線、路基、橋梁、隧道等方案比選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類型、范圍及性質是否已基本查明,其對工程危害程度的初步評價和提出繞避或處治對策的依據是否合理;各路線方案的工程地質條件是否已基本查明,提出的基本結論是否充分、合理。

  第二十八條 定測驗收內容:

  (一)平面及高程控制點的檢測情況,包括控制點的布設及成果精度;

  (二)按照現行《公路勘測規范》的相關要求,核查路線中樁設置的間距、位置、精度等;

  (三)路基橫斷面的測量方法及精度情況能否滿足相關要求;

  (四)路線、路基路面及排水、橋梁涵洞、隧道、路線交叉、環境保護與景觀、其他工程、施工方案、筑路材料、征地拆遷、預算編制等各項調查工作的情況;

  (五)按照現行《公路勘測規范》和《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驗收成果報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資料及原始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條 詳勘驗收內容:

  (一)按照現行《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事先指導書及施工圖設計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質勘察點的布置原則及數量;

  (二)核查地質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滿足查明路線和構造物的工程地質條件及工程設計對地質參數的要求;

  (三)核查地質勘察外業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清晰度;原位測試數據能否反映客觀實際;孔位測量成果是否準確;

  (四)提交的成果資料是否已查明總體工程地質條件;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類型、范圍及性質是否已查明,其對工程危害程度的評價意見、建議處置措施等是否合理;是否查明路基、橋梁、隧道等構筑物的工程地質條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因設計勘察質量粗糙、深度不足引發重大、較大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并納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12〕19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初測初勘(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格式

  2.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初測初勘(定測詳勘)驗收成果報告格式

  3.高速公路項目地質勘察初勘(詳勘)核查報告格式

 

  附件1

  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初測初勘(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格式

  1 工程概況

  1.1 路線方案(包含“路線方案平面圖”)及走向說明

  1.2 工程規模及技術標準

  1.3 測區地形地質及氣象水文條件(包含可能影響工程線位或結構物設置的重大或關鍵性地質問題,分析其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

  1.4 項目前期工程設計勘察情況(包括地形圖是否需要補測或修測,項目前期所進行的地質勘察情況)

  1.5改(擴)建項目前期工程設計勘察情況

  2 勘測工作計劃及工作內容

  2.1 勘測目的和任務

  2.2 勘測作業依據

  2.3 勘測一般要求

  2.4 勘測計劃工作量

  2.5勘測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

  2.6勘測測量工作流程及工期安排

  2.7 勘測測量工作內容及技術要求(包括控制測量及各專業調查的技術要求)

  2.8 勘測調查工作內容及技術要求

  2.9 改(擴)建工程的勘測

  3 勘察工作計劃及工作內容

  3.1 勘察目的和任務

  3.2 勘察的依據

  3.3 勘察工作要求

  3.4勘察重點及難點

  3.5 勘察方法

  3.6勘察工作量布置原則及工作量(包括列表對照計劃工作量與規范要求工作量和合同約定工作量的比較,超出合同約定工作量的合理補償辦法,特殊性巖土及重大構造物的布孔原則,同時應附上“地質鉆孔平面布置圖”)

  3.7勘察組織機構及人員、設備安排

  3.8勘察工作流程及工期安排(明確各流程的起訖時間,整個勘察工期安排應符合省廳有關文件的要求)

  3.9 勘察工作內容及技術要求(包括各種勘察手段、取樣及試驗分析的技術要求)

  3.10改(擴)建工程的勘察內容

  4 勘察質量要求及保證措施

  5 安全和環保要求及保證措施

  說明:

  1、應充分發揮物探技術在工程地質勘察中的應用和輔助作用。進一步擴大物探技術在高邊坡、特(大)橋梁、特長隧道和不良地質(包括巖溶、采空區、滑坡體、崩坡積體等)路段的應用范圍,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選擇合適的物探方法。應明確采用物探技術勘探的范圍(對象、位置)、目的要求、具體方法、設備型號等。

  2、應進一步重視制定重點路段與工點的勘察工作方案。對沿線高填方、高擋墻、高路塹邊坡路段需明確縱橫向地質勘探孔的布置方案;對山前坡地處路基與橋梁應增加縱橫向地質勘探孔;對左右線分離式橋梁和特大橋梁的主墩處需適當加密地質勘探孔;對偏壓隧道和分離式隧道的每個洞口原則上均應布設地質勘探孔;左右線距離較大的地質勘探孔不得隨意利用。

  3、應進一步重視對前設計階段勘察成果的整理、分析和應用。事先指導書中應提供地質勘探孔平面布置圖、物探工作量布置一覽表、勘探孔布置一覽表等圖表,其中地質勘探孔布置一覽表中需注明鉆孔的樁號及坐標;詳勘事先指導書中應包含對初勘外業驗收專家組審查意見的執行情況的說明。應在事先指導書中明確前階段的地質勘探孔的可利用情況,包括利用的鉆孔數量及核實情況。

  4、初測、初勘和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采用同一格式,根據不同項目特點、復雜程度、地形地質情況以及不同勘察階段有針對性的細化各章節內容。

  5、由于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與勘察事先指導書階段地質勘察工作量計算準確度存在差異,各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在勘察事先指導書中包含勘察費用計算章節。

  勘察收費計算書應包含計算依據、計算方法、復雜程度、收費基價、工作量、附加系數等方面內容;對需增加通用工程勘察的項目,需明確增加通用工程勘察的結構物或不良地質體樁號,明確鉆孔數量和單價,以及取樣、試驗和水上作業用船等其他費用。

  附件2

  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初測初勘(定測詳勘)驗收成果報告格式

  1 項目概況

  1.1 項目背景

  1.2 項目概述

  1.3 項目特點

  1.4 勘察設計依據

  1.5 技術標準及工程規模

  1.6 項目進展情況

  1.7 地形地貌、氣象、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1.8 批復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

  (應包含對后續的內業設計及下階段的勘察工作(初勘對詳勘,詳勘對施工階段)提出針對性的明確建議。)

  ※工可批復或審查專家組意見落實情況;

  Δ初步設計批復或審查專家組意見落實情況,與初步設計比較大或重大變更情況。

  2 勘測(外業測量、沿線調查)等

  2.1 勘測經過(包括各節點的起訖時間,最短勘測周期須滿足省廳相關文件的要求)

  2.2 外業測量

  2.2.1 控制測量及地形圖測量(包括外業資料及成果資料清單)

  2.2.2 路線測量(包括外業資料及成果資料清單)

  2.2.3 其他測量

  2.3 外業調查

  2.3.1資料一覽表(包括收集的氣象、水文、規劃、航道等資料清單)

  2.3.2 路線調查

  2.3.3 路基路面防護及排水調查

  2.3.4 橋涵及分離立交調查

  2.3.5 隧道調查

  2.3.6 互通式立體交叉調查

  2.3.7 其他調查

  2.3.8 內業資料整理工作

  2.3.9 外業調查資料清單(包括各專業調查記錄本及照片等資料清單)

  3 地質勘察

  3.1 勘察目的和要求

  3.2 勘察依據

  3.3 勘察重點與難點

  3.4 勘察經過(包括地質勘察監理工作聯系單的執行情況;各節點的起訖時間,最短勘察周期須滿足省廳相關文件的要求)

  3.5 勘察工作量(包括勘察實際工作量與事先指導書工作量的詳細對照,以及工作量調整情況的說明)

  Δ詳勘利用初勘勘察成果情況的說明。

  3.6 沿線自然地理特征

  3.6.1 地質構造

  3.6.2 區域穩定性

  3.6.3 水文地質條件

  3.7 場地工程地質條件

  3.7.1 工程地質層組特征

  3.7.2 路基工程地質條件

  3.7.3 橋梁及立體交叉工程地質條件

  3.7.4 隧道工程地質條件

  3.7.5 不良地質及特殊性巖土

  3.8 結論與建議(應包含對外業勘察成果的綜合分析,在對項目外業勘察成果全面總結的基礎上,重點對主要結構物、不良地質路段和地質變化劇烈路段的地質情況逐段進行詳細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處置措施。對因政策處理滯后等原因未完成的勘察工作量需說明相應措施和后續工作計劃。)

  3.9 資料清單(包括勘探孔原始記錄、地質調繪記錄、物探成果(如有)、室內試驗資料等)

  4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另冊)

  4.1 初測、初勘驗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1.1 初測需提供的材料

  (1) 1:10000路線方案平面圖(圖上應標明已建的高速公路、地方道路、鐵路、村莊、學校、工廠、水庫及地面、地下管線等);

  (2) 1:2000的路線平面圖及路線縱斷面圖;

  (3) 高邊坡、高擋墻,地形特別復雜或深水河流的大橋、偏壓嚴重的隧道等路段實測的控制性斷面;

  (4)不同路線方案的比較,其中包括主要工程數量、工程施工難度、征地拆遷量及政策處理難度等的比較及擬推薦意見;

  (5) 路線推薦方案主要結構物及高邊坡一覽表;

  4.1.2 初勘需提供的資料

  (1)工程地質平面圖(圖上應標明地質界線及勘探點位置)

  (2)工程地質縱斷面圖

  (3)主要結構物工點資料(長大隧道、特大橋等主要工點)

  (4)勘探孔柱狀圖

  (5)不良地質及特殊性巖土一覽表

  4.2 定測、詳勘驗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2.1定測驗收需提供的材料

  (1)路線較初步設計變化大的路段,提交1:10000路線方案平面;

  (2) 1:2000的路線平面圖及路線縱斷面圖;

  (3) 大橋、特大橋橋梁平面布置圖及橋型布置圖,地形復雜處橋臺的縱斷面及橫斷面圖。對地形復雜的橋梁,應附有橋臺位置的照片,并在其上標示出橋臺的位置;

  (4)長隧道或地質條件復雜隧道(含洞口)布置圖,并附有洞口位置的地形照片,并在其上示出洞門的位置;

  (5)主要結構物及高邊坡一覽表;

  (6)沿線取土場、石料場的調查匯總表。

  4.2.2 詳勘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地質平面圖(圖上應標明地質界線及勘探點位置)

  (2)工程地質縱斷面圖

  (3)主要結構物工點資料(長大隧道、特大橋等主要工點)

  (4)勘探孔柱狀圖

  (5)不良地質及特殊性巖土一覽表

  5 原始資料(提供查閱資料)

  5.1 勘測原始資料(按資料清單,提供測量成果、各專業調查記錄本及照片等)

  5.2 勘察原始資料(按資料清單,提供勘探孔原始記錄、地質調繪記錄、物探成果(如有)、室內試驗資料等)

  初測驗收應說明以下內容:

  (一)收集資料情況。

  (二)儀器設備及人員情況,包括儀器設備及人員清單,儀器檢驗報告。

  (三)控制點,包括控制點普查表,控制點成果表(投影改正后),控制點精度檢測表,控制點邊長檢測表,平面控制網聯測及布網略圖,高程控制測量聯測及路線示意圖。

  (四)地形圖,包括1:2000地形圖和1:500地形圖。

  (五)路線測量,包括主線縱斷面測量成果,連接線或匝道縱斷面測量成果。

  (六)斷面測量,包括主線橫斷面測量成果,連接線或匝道橫斷面測量成果。

  (七)管線測量,包括地表管線測量,地下管線測量

  (八)工點測量,包括工點測量情況,各個工點測量成果。

  (九)原始記錄,包括原始記錄清單,各項原始記錄。

  (十)中間檢查,包括中間檢查記錄,中間檢查執行情況。

  (十一)技術總結,包括內部自檢情況,包括與事先指導書確定的工作量及質量的對照分析,事先指導書專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內部驗收情況。

  (十二) 初測調查包括路線總體,路基、路面及排水,小橋涵,通道,大橋、中橋、特大橋,隧道,路線交叉,沿線設施、環境保護,臨時工程,工程經濟等。驗收成果包括:調查成果清單,各項調查原始記錄,各項調查成果匯總表,調查中收集的材料,路線方案比選情況,簽署協議、會議紀要文件,與事先指導書確定的調查內容、數量和質量的對照分析。

  初勘驗收內容:

  (一)收集資料情況。

  (二)儀器設備及人員情況,包括儀器設備及人員清單,儀器檢驗報告

  (三)原始資料,包括原始資料清單,地質調查,物探,鉆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

  (四)生產管理資料,包括質量、安全交底,質量、安全檢查記錄,鉆孔驗收表,勘探工作量動態調整(取消、增加、變更等)記錄,與業主、設計和核查單位的聯系單,中間檢查,相關會議記錄。

  (五)初步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含事先指導書確定的勘察工作量和質量的對比分析,附表(含勘探孔位置孔深一覽表、層組表、物理力學指標表、不良地質及特殊性巖土一覽表等),附圖(含工程地質平面圖、工程地質縱斷面圖、典型路基工點、典型路塹工點、典型橋梁工點、典型隧道工點、典型立交工點、勘探孔工程地質柱狀圖):

  定測驗收除包括第二十五條內容外,還需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初測階段完成控制網的檢查、復測情況;

  (二)定測階段地形圖修測補測內容;

  (三)交叉道路、管線的交叉角度、交叉點高程、縱坡坡度的復測情況等。

  (四)施工組織調查情況;

  (五)初測、定測階段征地拆遷政策和價格的調整與變化;

  (六)初測、定測階段管線情況的變化;

  (七)取、棄土場的變化情況;

  (八)購買和自產材料的情況;

  (九)水環境、爆破等敏感區域情況。

  詳勘驗收除包括第二十六條內容外,還需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用前期收集和初勘成果情況;

  (二)工程地質層組一覽表;

  (三)工程地質物理力學指標一覽表;

  (四)不良地質一覽表;

  (五)鉆孔巖溶發育情況統計表。

  說明:

  1、初測、初勘和定測、詳勘驗收成果報告采用同一格式,根據不同項目特點、復雜程度、地形地質情況以及不同勘察階段有針對性的細化各章節內容。

  2、※為初測、初勘驗收成果報告編寫內容;Δ為定測、詳勘驗收成果報告編寫內容。

  3、應提供工作完成情況對照表,包括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事先指導書編制指南》編制事先指導書確定的勘探工作量、動態調整的工作數量、實際完成的工作數量、利用前階段勘察成果的數量、未完成的工作數量,并分析相關原因及采取的對策措施。

  4.應說明對事先指導書專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并提供最終實際實施的地質勘探孔平面布置圖、物探工作量布置一覽表、勘探孔布置一覽表等圖表,其中地質勘探孔布置一覽表中需注明鉆孔的樁號及坐標。

  5.應進一步充實、體現測量和調查成果資料。外業調查成果報告應包含征地拆遷、電力管線、三改工程、筑路材料、取棄土場、水文資料、交叉道路、材料單價等方面調查資料。應附上外業調查過程中所收集的所有資料的一覽表。

  附件3

  高速公路項目地質勘察初勘(詳勘)核查

  報告格式

  1 工程概況

  2 工程地質勘察概況(包括勘察時間、勘察手段及勘察工作量等,并與勘察單位匯總的工作量進行對照)

  3工作概況

  3.1工作目的

  3.2 工作內容

  3.3 機構、人員組成及職責

  3.4 管理辦法

  3.5 工作程序

  4 勘察工作中的質量狀況及管理措施

  4.1 勘察工作質量狀況(包括是否滿足規范、事先指導書的要求與工作量變化情況的說明;是否滿足工程設計及施工要求;是否已探明影響工程方案的各特殊性巖土和不良地質問題)

  4.2 勘察工作質量監控(包括管理過程中所發布的工作聯系單及勘察單位執行情況的說明)

  5 質量問題和事故處理情況

  5.1 已整改完成的勘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5.2 目前尚存在的質量問題及處理建議

  6 地質勘察驗收成果資料審核評價意見

  6.1 工程地質勘察分項評價(包括路基、橋梁、隧道等各項工程及不良地質和特殊性巖土地質勘察成果的評價)

  6.2 成果資料審核結論及建議

  7工作總結及建議

  8 附件:勘察控制表集(列表示出各個地質鉆孔孔號、深度、開孔、終孔及送樣時間等)

  說明:

  1、核查報告對核查工作流程只需簡單描述,主要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定性定量的詳細評述:

  (1)勘察過程及工作量是否滿足規范和事先指導書的要求;評價分析勘探工作量調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評價驗收成果報告中地質參數取用的合理性;評估主要結構物、不良地質路段和地質變化劇烈路段的地質情況分析的合理性,并提出核查單位的意見與建議。

  (3)勘察成果的總體評價;評價驗收成果報告中對內業設計、下階段工作意見與建議的合理性,并提出核查單位的意見與建議。

  2、對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初勘和詳勘驗收成果報告,審核報告采用同一格式,根據不同項目特點、復雜程度、地形地質情況以及不同勘察階段進行針對性的編寫。

  3、核查報告的咨詢單位和負責人應在核查報告中蓋章和署名。
 

  抄送: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咨詢公司。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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