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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運輸局(委),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方案》(交辦公路〔2016〕66號,以下簡稱《調整方案》)。現將《調整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遵照執行。 一、營改增后工程計價管理要求 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新審批(核準)的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公路工程項目)投資估算、概算和預算的編制和管理,應按本通知意見執行。我省已發布的公路工程補充定額及補充計價依據按照《調整方案》作相應調整實施。 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審批(核準)的公路工程項目投資估算、概算和預算,不再重新審批(核準)。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在建公路工程項目,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計價管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營改增后工程計價的有關補充規定 (一)我省各類工程類別的費率調整 按照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補充規定>的通知》(浙交〔2008〕85號)和《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編制補充規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號)規定,我省公路工程項目部分費率按工程類別分為一類工程、二類工程和三類工程分別計價的,投資估算、概算和預算的相應費率在原各自費率基礎上均按照《調整方案》規定的方法和系數作相應調整。 (二)利潤 利潤=(直接費+間接費-規費)×利潤率。 其中,利潤率:一類工程為7.42%,二類工程為6.68%,三類工程為5.57%。 (三)稅金 稅金由增值稅銷項稅額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構成。包括: 1.增值稅銷項稅額=稅前工程造價×11%。 2.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稅前工程造價×0.7‰。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計列依據為《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16〕18號)。 三、營改增后,我省各級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調整發布滿足營改增計價需要的材料價格信息,并協調相關造價軟件公司對包括我省補充計價依據在內的相關內容進行造價軟件的相應調整,確保計價的準確性。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至省交通工程造價站,聯系人:陳亮,聯系電話:0571-83789622,電子郵箱:zjcost@126.com。 附件:《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方案>的通知》(交辦公路〔2016〕66號)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1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