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5〕222號
各市交通局(委):
2003年以來,隨著鋼材、水泥價格的漲跌,宕渣、黃砂、碎石、砂礫等地方材料價格也產生了明顯的波動,總體有了較大幅度的上漲。根據廳造價站對在建工程的調查分析,主要地材綜合漲幅及用量較大,其上漲額度是一般企業和投標人無法預測的;而且由于價格上漲,對工程進度、質量和現場管理造成了較大影響。為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合理分擔各方風險,我廳原則同意對部分地方材料實施有條件的調價,調價依據、程序和資金來源可參照我廳《關于鋼材、水泥結算價格調整的指導性意見》(浙交〔2003〕471號)中的相關精神。同時,針對地方材料不同特點,對調價范圍、品種、方式等提出如下具體指導意見。
一、調價范圍
局限于在建公路、水運工程中尚未辦理計量支付的工程內容。本文下發前已辦理計量支付的工程內容或已完工的工程不作調整。
二、調價品種
局限于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且外購的宕渣、黃砂、碎石、砂礫四類各品種材料,自采或利用材料一律不予調整。
三、調價方式
可將材料購買時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信息價或市場價與投標時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信息價或市場價相比較,如果價格漲跌幅度在投標時價格的±10%及以內的,不予調整,由承包人自負盈虧;若漲幅高于10%,則高于10%以上部分由業主全額承擔;若跌幅低于-10%,則低于-10%以下部分由業主全額扣回。列入調價的材料數量應按當月計量工程計算,價差按當季材料價差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以上意見,供在建工程建設各方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時參考。
此外,對于新建工程,本著合同雙方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在招標文件和雙方簽訂合同時就應明確調價條款,對主要地材建立有條件的調價制度,即材料購買時信息價與投標時信息價比較,價格漲跌幅度在±10%及以內的,不予調整,由承包人自負盈虧;若漲幅高于10%,則高于10%以上部分由業主全額承擔;若跌幅低于-10%,則低于-10%以下部分由業主全額扣回。
浙江省交通廳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