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完善我省工程建設組織模式,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建市〔2017〕167號)的工作安排,我廳組織起草了《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指引(咨詢企業版)(征求意見稿)》和《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指引(投資人版)(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4月16日前將書面意見(含電子版)反饋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附件1
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指引(咨詢企業版)(征求意見稿) 1 總則1.0.1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建市〔2017〕167號),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推動我省工程咨詢行業轉型升級,加快與國際工程咨詢模式接軌,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工程咨詢企業,推動工程咨詢行業“走出去”,為實現“一帶一路”戰略服務,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現行的建設項目投資、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招投標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等編制。
1.0.3 本指引適用于廣東省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及成果管理。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可以依據本指引。
1.0.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除應遵循本指引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2.0.1 建設項目
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包括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咨詢、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采購、監理等工作。簡稱為項目。
2.0.2 全過程工程咨詢
是指對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咨詢服務,包括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以及投資咨詢、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運行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專業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由投資人授權一家單位負責或牽頭,為項目從決策至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
2.0.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
是指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提供方。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具有國家現行法律規定的與工程規模和委托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資質,可以是獨立咨詢單位或(總分包性質的)聯合體。
2.0.4 投資人
是指投入
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公司
股東、
債權人和
利益相關者。本指引主要以固定資產投資為主,是指由投資人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本指引所指的投資人包括政府、企業、個人、混合經濟體(含PPP)等。
2.0.5 承包人
是指被
投資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本指引中承包人包括材料及設備供應商、分包商。
2.0.6 產權人
是指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
2.0.7 運營人
是指建設項目中受投資人或產權人委托的使用人、經營人。
2.0.8 總咨詢師
是指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委派或投資人指定,具有相關資格和能力為建設項目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的項目總負責人,原則上由具有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及其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咨詢工程師中一個或多個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2.0.9 專業咨詢工程師
是指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在總咨詢師管理協調下,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相關專業咨詢的專業人士。專業咨詢工程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專業人士: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及其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咨詢工程師等及相關執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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