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政策解讀
時間: 2017年10月23日上午 09:30
嘉賓: 交通運輸部公路局 局長 吳德金
簡介: 2017年9月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交公路發(fā)〔2017〕142號)(以下簡稱《細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招標人、評標專家更好地理解《細則》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xiàn)就《細則》修訂的背景、修訂的原則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主持人】 2017-10-23 09:30
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關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在線訪談。今天的訪談我們邀請到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局長吳德金,請他為大家解讀交通運輸部公路局頒布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吳局長,您好!
【吳德金】 2017-10-23 09:30
主持人你好!各位網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17-10-23 09:31
原《細則》自2003年起已經實施了很多年,對規(guī)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產生了很多積極影響。近期,公路局重新修訂了這一《細則》,請您給大家介紹一下修訂的背景。
【吳德金】 2017-10-23 09:35
原《細則》是2003年出臺的,對規(guī)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國務院于201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2015年頒布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五公開”、“三記錄”制度,要求全面披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廣泛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為保持與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一致性,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精神,為適應進入統(tǒng)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評標所面臨的新形勢,亟待進一步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梳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程序,進一步明確各方評標工作職責。原《細則》與最新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要求等方面存在一些不適用、不明確和不完善等情況,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必要進行全面修訂。
此外,經專家研究討論,將原《細則》的名稱修改為《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擴展了《細則》的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其資格審查活動適用本細則;其他項目的評標及資格審查活動可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主持人】 2017-10-23 09:36
聽了您的介紹,感覺在新形勢、新要求下對《細則》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的。請問修訂《細則》的原則包括哪些?公路局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吳德金】 2017-10-23 09:40
《細則》的修訂以“合法、適用、改革、創(chuàng)新”為基本原則,對多年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開展評標工作獲得的經驗和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研究,以問題為導向,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力求務實有效。“合法、適用”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特別是評標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針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適用的條款;“改革、創(chuàng)新”指《細則》的條款導向,改進措施要適應國家未來招標投標的整體發(fā)展趨勢,進一步強調評標各方工作紀律,建立對評標專家的動態(tài)監(jiān)管機制,創(chuàng)新性地采用信息化平臺進行交易和監(jiān)管,以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的實際需要。
2016年《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5年第24號令)實施后,部公路局開始組織力量,開展《細則》修訂工作。2016年9月,編制完成《細則》征求意見稿。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部公路局向全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國公路建設行業(yè)協(xié)會、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xié)會、中國交通建設監(jiān)理協(xié)會、部綜合規(guī)劃司、部水運局發(fā)函征求意見,并上部外網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至2017年1月,部公路局共收到30家單位反饋的121條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進行了逐條分析整理,認真加以研究采納,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形成《細則》最終稿。
【主持人】 2017-10-23 09:41
在推進《細則》修訂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公路局做了很多工作,下面請您介紹一下《細則》的主要修訂內容。
【吳德金】 2017-10-23 10:03
原《細則》章節(jié)結構為七章共44個條款,新《細則》章節(jié)結構略有調整,包括六章共45個條款,其中第一章總則共6個條款,第二章職責分工共3個條款,第三章評標工作的組織與準備共5個條款,第四章評標工作的實施共21個條款,第五章法律共6個條款,第六章附則共4個條款。新《細則》第二章為新增章節(jié),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明確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評標過程中的職責分工;原《細則》第三章初步評審、第四章詳細評審、第五章評標報告合并為新《細則》第四章評標工作的實施,且刪除了規(guī)定評標辦法內容的條款;其他章節(jié)名稱未做修改。
與原《細則》相比,新《細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全方位覆蓋公路工程評標工作。前面已經和大家談到,原《細則》僅適用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但在公路工程實際評標過程中,勘察設計、監(jiān)理、貨物等招標項目均參考使用原《細則》。本次修訂使得這種碎片化的法律規(guī)定得以整合,只要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貨物等招標項目,其評標活動均適用新《細則》。
第二,評標工作更具備合法性。在現(xiàn)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體系下,尤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細則》條款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一是明確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評標過程中的職責分工。簡單地講,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評標工作。二是明確了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應當提供和可以協(xié)助提供的服務內容。在開始評標工作之前招標人應當準備評標所必需的信息。招標人可以選擇是否協(xié)助評標委員會評標,招標人協(xié)助評標委員會評標的,如何選擇協(xié)助評標人員,何時協(xié)助開展工作,協(xié)助評標工作包括哪些主要內容,評標委員會如何使用招標人協(xié)助評標結果,新《細則》均做了詳細規(guī)定。
第三,評標程序更具備可操作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統(tǒng)一部署,以及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的未來發(fā)展趨勢,進一步增強了《細則》條款的可操作性。一是重新梳理了評標工作程序并明確了各項程序的責任方,有利于規(guī)范進入統(tǒng)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后的評標活動。在推選出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前,由招標人代表組織相關工作,包括核對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身份、宣布評標紀律、詢問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否回避情形等;招標人代表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共同推選主任委員后,主任委員主持評標會議,直至宣布評標工作結束。二是細化了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說明的程序。明確規(guī)定在四種情形下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方可書面通知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者說明;評標委員會應當給予投標人合理的澄清、說明時間;投標標的、投標函文字報價、質量標準、履行期限均視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三是設定了對評標報告進行形式檢查的程序,避免出現(xiàn)因評標委員會成員漏簽、評分計算有誤等原因造成評標工作的反復。招標人代表收到評標委員會完成的評標報告后,應當對評標報告內容進行形式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應當及時告知評標委員會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檢查并不免除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工作應負的責任。
第四,對評標活動更具備指導性。針對評標實踐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模糊不清或者存有歧義的問題,由于上位法缺乏相關法律依據(jù),導致評標過程中各方掌握尺度不一,影響了評標活動的嚴肅性,《細則》條款對此專門予以補充完善。一是明確了如何及時更換評標委員會保證評標工作順利進行。二是明確了評標委員會何時有權停止評標、何時可以修改評標標準和方法、何時可以否決投標等問題。對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認為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停止評標工作并向招標人書面說明情況,招標人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三是明確了評標過程中存在爭議事項的處理方式。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并簽字確認。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保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評標活動實施的監(jiān)管更有效。對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管是《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賦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細則》條款除進一步規(guī)范了評標程序、評標工作外,還采取以下措施保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評標活動實施有效監(jiān)管。一是強調評標過程中各方應遵守的紀律要求。例如,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不得對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依法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但不得向招標人索取或者報銷與評標工作無關的其他費用;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與投標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等。二是建立對評標專家的動態(tài)監(jiān)管機制,進而約束評標專家的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管,建立評標專家準入、誡勉、清退制度,健全對評標專家的評價機制,對評標專家的工作態(tài)度、業(yè)務水平、職業(yè)道德等進行全面考核。
【主持人】 2017-10-23 10:04
好的,各位網友,本期訪談到此結束。謝謝吳局長為我們詳細的解讀《細則》。謝謝您!
【吳德金】 2017-10-23 10:05
謝謝大家對我們工作的關注,再見!